朝天門 元芳,你怎麼看?「破解執行難」的最新指標

司法改革

5月2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的調整說明》中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就是對2017年1月發佈的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了“優化升級”。

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報道,這個經“優化升級”後的“評估指標體系”最突出的亮點是:提高了執行質效指標的權重,增加了執行完畢率等關鍵質效指標。具體而言,確定了適用“一票否決”的三個核心指標:

三個核心指標

――是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辦理合格率不低於90%;

――是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於90%;

――是執行信訪的辦結率不低於90%。

據悉,對“評估指標體系”進行如此“大幅度升級”的目的旨在“回應人民群眾對執行案件辦理結果的關切!”至於其中是否考慮到“兩到三年來”一直“五加二”甚至“白加黑”地衝鋒陷陣在第一線的執行法官的現狀和感受,未見報道。

其實,在“三個核心指標”中,最關鍵也是最難實現的當數第二個“不低於90%”的“實際執結率”,而且這個“實際執結率”前面還有一個特別限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換句話說,如果從債權人提出執行申請到執行結案超過了法定期限,哪怕已經“實際執結”,也屬於“遲到的正義”而被視為不符合這個“核心指標”,將“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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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想,為了實現“司法為民”的終極目標,在工作自我加壓、自我提速、高標準、嚴要求,是值得肯定的。但目標的確定、計劃的實施,都得“看菜吃飯、量體裁衣”,都得符合中國國情,正視司法現實!

幾十來的司法實踐證明,在六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執行案件的“實際執結率”能否達到“不低於90%”,取決於很多因素,特別是受制於非主觀努力客觀因素,遠遠不是兩年前隆重推出的敞開法院大門,取消立案門檻,變“立案審查”為“立案登記”的司法改革“新舉措”那麼簡單。

上了一點年紀的可能都記得: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鑑於不少地方特別是大中城市社會治安秩序不好、“好人怕壞人”、女工上下班都要人接送的狀況嚴重,高層決定開展全國範圍內的“嚴打”,並作出了“三年為期、三大戰役,實現社會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轉”的戰略部署,試圖採取“司法運動”的方式來扭轉社會治安的“嚴峻形勢”。可三年很快就過去了,甚至就是到了三十年後的今天,社會治安秩序“根本好轉”了嗎?!

由於當初“口號”提得太響、“目標”定得太高,“期限”定得太短,很快就被證明所謂“根本好轉”是根本不能完成的,於是,官方公文和媒體報道的口氣就逐漸將“根本好轉”的提法不斷縮減為“明顯好轉”“持續好轉”“穩定好轉”。

不久前,網絡上傳出有的法院為了加快辦案進度而決定“取消休假和節假日”的信息後,引起軒然大波!各種各樣的評論鋪天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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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小編特別欣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資深研究員王敏遠比較娓婉和含蓄的點評:“執行難”說了這麼年,一直以為特別難解,卻原來,這是可以用加班加點解決的難題。

學者就是學者!對如此嚴肅而又重大的時事話題的批評意見居然用幾句輕飄飄的調侃語言一笑而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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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彷彿是在競爭和攀比!緊接著,又有法院院長髮表電視講話,其“雄心壯志”的承諾更加的直截了當和落地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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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江西贛州章貢區法院院長曾祥全在章貢區廣播電影電視新聞中心出鏡,代表該院向社會作出承諾:全面提速、加快辦案;全院幹警取消週末、休假,加班加點、抓緊結案,實現結案數跑贏收案數;嚴格控制案件審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加大委派、委託調解力度,減輕群眾訴累。

除“加快辦案”外,曾祥全還承諾,要優化服務、便民利民;要從嚴管理、整頓作風;主動公開、歡迎“圍觀”。作完承諾後,曾祥全還留下了自己的辦公室電話和座機號、歡迎社會監督。

此言一出,引發強烈反響,有人誇曾祥全是好院長;也有說是濫用權力,還有人質疑此舉違反勞動法甚至涉嫌強迫勞動罪……。

當然,小編寧願相信如此“承諾”和“決定”並不是這些法院特別是院長的本意,更不能證明這些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院長“不懂法”(誰不知道剝奪員工休息權系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而確實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之舉!(否則,長得如此帥氣和憨厚的曾院長怎麼會在公開播放的視頻上鄭重表示“我帶頭,如果發現我偷懶,可以打我電話……監督我”?!

不錯,根據國家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都是有“審理期限”的,而且這個“審理期限”並不是一成不變,它將根據案件的性質、類型、難易程度而有所區別,即從立法上就分別規定了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異議複議程序時相應的期限。

通常情況下,在法制比較健全,法治環境良好的狀態下,訴訟案件的審理是可以通過增加法官員額、繁簡分流程序、授予法官職權、延長工作時間、取消休假制度等手段“提速”的――然而,這種手段顯然是不能照抄照搬到執行案件中的。

在這裡,恕小編直言,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由第三方制定並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旨意剛剛修訂發佈的評估指標體系中,將“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實際執結率”規定為“不低於百分之九十”,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也是有違“執行案件”有別於“訴訟案件”的區別的!竊以為,這樣的“評估指標體系”可以說就是閉門造車的產物!

當然,按過去在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中比較流行的“不破不立”“以結代收”的慣例,如果能將凡是“沒有實際執結”的案件統統都納入“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中,或者將“已經實際執結”的案件才作為“新收案件”統計,這個問題也是可以“迎刃而解”的,甚至可以隨時宣稱實現了百分之百的“實際執結率”!――純屬笑話,開心而已。

今年3月,在“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披露的有關執行案件的信息就足以令人歡欣鼓舞!

五年來,攻堅克難,“基本解決執行難”取得重大進展。其報告顯示的司法統計數據:各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2224.6萬件,執結2100萬件。(據新華社消息)――按此數據,意味著連續五年中全國法院的執行案件“執結率”為94.4%!(參見4月16日立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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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對於“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執結率”到底可以達到多少,中基層法院的執行法官最清楚!

小編在與不少執行法官交談中得知,如果執行案件能夠“實際兌現”一半,那就是“不得了的了不得”了!――只是這些都是“酒後真言”,上不了檯面。當然,

絕大多數的執行法官包院局長聊到這個話題時都只是笑而不答,充其量只是搖頭、嘆息。

2月11日,《人民法院報》以“講真話 無套話: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座談會發言摘登”為題,報道了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特邀諮詢員會議,進一步拓寬聽取社情民意的溝通領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據報道,此次議上,28位特邀諮詢員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對法院五年來的工作表示肯定,並對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法院信息化建設、基本解決執行難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其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學位 委員會委員甘培忠在會上所作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引用第三方對法院工作的客觀報道和評價,例如國內外的重要媒體”的發言,令小編留下了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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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是地說,兩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承諾之後,為了穩步、有效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到2017年1月,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課題組向社會公佈了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至近日課題組公佈的通過基層調研、徵求專家意見等方式,完成調整修訂指標體系――這些舉措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朝天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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