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被告人首判无期徒刑 重判震慑潜在犯罪

对话动机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系列“套路贷”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此案是上海法院首例重判“套路贷”诈骗犯罪被告人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围绕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重大意义等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刑法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晓亮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剑波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重刑判决给违法人员长敲警钟

记者: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套路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如此重的刑罚,在以往的案件中可以说很少见到。

黄晓亮:“套路贷”这一类新型的非法经济活动,早已令人深恶痛绝,但在以往的办案中,司法机关少有下如此猛剂之举。上海市二中院这次无期徒刑的重刑先例,给“套路贷”违法人员敲了警钟,体现了

刑法的威慑力,发挥了一般预防之刑罚功效,震慑了潜在违法人员;同时,这一重刑判决也给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说明我国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体现了法治社会应有的魄力。

记者:今年9月底,上海市二中院还发布了《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套路贷”出现了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涉及的关联犯罪不断扩张,被害群体也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发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

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市二中院及所辖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套路贷”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达211人,涉案金额总计1.43亿余元。

黄晓亮:“套路贷”虽然在近两年被频繁提起,但实际上并非新兴事物,最初起源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贷,随着近年来新型技术的辅助和团伙运作,逐渐演变成为隐蔽性极大的“套路贷”群发案件,成为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

在“套路贷”演化过程中,发展出有别于高利贷、民间借贷的特点,如典型“套路贷”的“虚钱实契”。一般是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中介服务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如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签订严格且短暂的借款周期和“逾期还款”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卖房公证”等。

走投无路的受害者卖房还债的不在少数,更有甚者最后弄得家破人亡,如北京一家三口因“套路贷”在湖南自杀身亡事件。在危害上严重超过以往民间借贷的程度,已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王剑波:“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本质上不是贷款,是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他人签订不法合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套路贷”一般是团伙作案,有固定的组织和人员,通过他们精心编制的套路,使他人甚至他人的家庭债务成几何数倍增,而且是短时间内倍增,社会危害性极大。

 “套路贷”成惩治防范重点对象

记者: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39名被害人1800多万元。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黄晓亮:结合本案案情来看,重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综合考量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予以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妥。首先,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通过成立公司,分设多部门,从事个人借贷业务,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行业操作惯例”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制造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威胁还款、要求被害人接受犯罪团伙平账、虚假诉讼等多种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以上均体现其犯罪性质恶劣。其次,本案明显是犯罪集团作案,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至本案案发时,以被告人黄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足见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之大,社会危害程度之高。

“套路贷”作为近几年的乱象,已成为惩治和防范的重点对象。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前段时间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犯罪表明了官方态度:“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并且《通知》作为正式声明,针对此类新型犯罪的特点提出了措施,诸如知晓不法分子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制造有利证据;或者是处心积虑地设置一些陷阱和套路从而规避法律监管,使得自己在法律上处于有利位置,加大受害者的弱势地位,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不予司法支持和法律便利。上海市二中院如此判决旨在用实际行动展现出利用法律手段打击“套路贷”的决心。

王剑波:“套路贷”的影响非常恶劣,包括导致被套路群众家庭破产,甚至有个别家庭成员自杀,所以“套路贷”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理应重判。

适用刑法加大打击力度

记者:为了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今年以来,浙江、安徽等地相继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

上海市二中院发布的《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审判白皮书》建议,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形成多部门联动防控体系。市场监管部门、社区组织、公安机关应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构筑立体的监管执法体系。同时,也要对发布广告的网络平台加强监管,严格审核信息发布方的经营资质,及时清理虚假信息;银行严格规范取款制度,警惕可疑转取款行为;房产中介机构严格管理房屋签售流程,认真审查各项资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公证机构完善管理和审查机制,认真查验核实情况,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黄晓亮:司法机关也需要根据“套路贷”流程特点,于各个环节的关键处“对症下药”。例如,公、检、法机关在侦办、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被民商事纠纷的外观所迷惑,而是需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力度,在立足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刑法,加大对“套路贷”的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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