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被告人首判無期徒刑 重判震懾潛在犯罪

對話動機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系列“套路貸”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此案是上海法院首例重判“套路貸”詐騙犯罪被告人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圍繞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重大意義等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刑法專家進行了對話。

 對話人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黃曉亮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劍波

《法制日報》記者 陳磊

重刑判決給違法人員長敲警鐘

記者: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被告人黃某等11人、被告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套路貸”案件的被告人作出如此重的刑罰,在以往的案件中可以說很少見到。

黃曉亮:“套路貸”這一類新型的非法經濟活動,早已令人深惡痛絕,但在以往的辦案中,司法機關少有下如此猛劑之舉。上海市二中院這次無期徒刑的重刑先例,給“套路貸”違法人員敲了警鐘,體現了

刑法的威懾力,發揮了一般預防之刑罰功效,震懾了潛在違法人員;同時,這一重刑判決也給群眾吃了一顆“定心丸”,說明我國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道路上又邁進了一步,體現了法治社會應有的魄力。

記者:今年9月底,上海市二中院還發布了《2016-2018年“套路貸”案件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套路貸”出現了從傳統民間借貸向“網絡貸”蔓延的新趨勢,犯罪手段涉及的關聯犯罪不斷擴張,被害群體也從普通民眾向在校大學生髮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

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市二中院及所轄法院共審理一、二審“套路貸”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達211人,涉案金額總計1.43億餘元。

黃曉亮:“套路貸”雖然在近兩年被頻繁提起,但實際上並非新興事物,最初起源於民間借貸的高利貸,隨著近年來新型技術的輔助和團伙運作,逐漸演變成為隱蔽性極大的“套路貸”群發案件,成為一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統稱。

在“套路貸”演化過程中,發展出有別於高利貸、民間借貸的特點,如典型“套路貸”的“虛錢實契”。一般是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以中介服務公司的名義招攬生意,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與借款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合同,如單方面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簽訂嚴格且短暫的借款週期和“逾期還款”合同;要求辦理“委託賣房公證”等。

走投無路的受害者賣房還債的不在少數,更有甚者最後弄得家破人亡,如北京一家三口因“套路貸”在湖南自殺身亡事件。在危害上嚴重超過以往民間借貸的程度,已經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對群眾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威脅。

王劍波:“套路貸”不同於高利貸,本質上不是貸款,是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他人簽訂不法合同,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套路貸”一般是團伙作案,有固定的組織和人員,通過他們精心編制的套路,使他人甚至他人的家庭債務成幾何數倍增,而且是短時間內倍增,社會危害性極大。

 “套路貸”成懲治防範重點對象

記者: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餘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籤、討債及訴訟等。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39名被害人1800多萬元。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黃曉亮:結合本案案情來看,重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綜合考量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依法予以判處無期徒刑並無不妥。首先,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通過成立公司,分設多部門,從事個人借貸業務,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為誘餌,以“行業操作慣例”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製造假象,再以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簽訂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網籤被害人房產限制其交易,使用各種手段,包括武力威脅還款、要求被害人接受犯罪團伙平賬、虛假訴訟等多種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以上均體現其犯罪性質惡劣。其次,本案明顯是犯罪集團作案,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至本案案發時,以被告人黃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被害人周某等39名被害人,共計騙得1800餘萬元,足見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影響範圍之大,社會危害程度之高。

“套路貸”作為近幾年的亂象,已成為懲治和防範的重點對象。針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前段時間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對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犯罪表明了官方態度:“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並且《通知》作為正式聲明,針對此類新型犯罪的特點提出了措施,諸如知曉不法分子善於利用法律規則製造有利證據;或者是處心積慮地設置一些陷阱和套路從而規避法律監管,使得自己在法律上處於有利位置,加大受害者的弱勢地位,要求司法機關嚴格審查證據,不予司法支持和法律便利。上海市二中院如此判決旨在用實際行動展現出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套路貸”的決心。

王劍波:“套路貸”的影響非常惡劣,包括導致被套路群眾家庭破產,甚至有個別家庭成員自殺,所以“套路貸”的社會危害非常嚴重,理應重判。

適用刑法加大打擊力度

記者:為了打擊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肆意認定違法”“脅迫逼債”“虛假訴訟”等各種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套路貸”犯罪,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今年以來,浙江、安徽等地相繼印發《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法懲治“套路貸”犯罪活動。

上海市二中院發佈的《2016-2018年“套路貸”案件審判白皮書》建議,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形成多部門聯動防控體系。市場監管部門、社區組織、公安機關應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門在各自領域的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建立打擊“套路貸”犯罪的信息交流平臺,共享信息數據,深入挖掘“套路貸”的源頭,構築立體的監管執法體系。同時,也要對發佈廣告的網絡平臺加強監管,嚴格審核信息發佈方的經營資質,及時清理虛假信息;銀行嚴格規範取款制度,警惕可疑轉取款行為;房產中介機構嚴格管理房屋籤售流程,認真審查各項資料,確保其真實有效;公證機構完善管理和審查機制,認真查驗核實情況,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黃曉亮:司法機關也需要根據“套路貸”流程特點,於各個環節的關鍵處“對症下藥”。例如,公、檢、法機關在偵辦、審理相關案件時,不能被民商事糾紛的外觀所迷惑,而是需要加強證據的審查力度,在立足於事實的基礎上,適用刑法,加大對“套路貸”的刑事打擊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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