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贷暗藏连环“套路”

□ 本报记者 赵丰

因资金周转困难,蓬莱市某小企业老板金某向林某分两次共借了12万元高利贷,谁知两年后需还40万元,自己的一套房产也被收走。

蓬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林浩表示,金某这是遭遇了典型的“套路贷”。近期,蓬莱市公安机关抓获了多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搞清了其中的“套路”。

抵押房子借5万元,

实际到手1.25万元

林浩是金某案件的办案民警。他告诉记者,金某原来做小生意,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在2014年初分两次向同村人林某借款共计12万元,当时约定月息是15%。

面对高额利息,一开始金某还能承受,但很快就付不出利息,他的生意也没有恢复正轨。

这时候,林某找金某催债,金某还不上。林某就对他说,自己的朋友张某有钱,可以向他借来还债,但是需要抵押物。

因为实在没钱还,情急之下,金某只好同意。他把自己家在村里新盖的民房作为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

林浩说:“一处房子抵押出去,说是借5万元,实际上金某只到手1.25万元。其中3.5万元是欠林某的利息;张某的高利贷每月5分利,张某又扣下第一个月的利息0.25万元。”

拿到手的1万多元钱只够用来还林某和张某的利息,没等几个月钱就没了。张某找金某要求还钱,金某此时根本没办法还上,房子就被收走了。

林浩说,在这个过程中,金某一直没有发现自己被“套路”了。事实上,林某和张某提前已经商量好了,让张某借钱给金某的时候就看准他还不上。房子被收走后,实际上归了林某,他把锁换了,安排人住在里面。

金某因为原来条件很好,房子盖得很不错,建筑投入二十多万元,就这样两年来他前后还了有40万元,房子还搭进去了。

之前,林某在蓬莱市的一套房子就是通过套路贷的方式,从一名受害者处收来的,他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掉了。

林浩说,民间借贷利率即使高一些,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就不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蓬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人表示,“套路贷”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实质和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第三方抵押借贷”等“套路”获取更多的钱财和抵押物。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林浩说,因为要钱而打人对林某来说很平常。他还有两个同伙,充当“站场”和打手的角色,仅金某就被他们进家殴打过三四回。

最严重的一次,林某又找金某要账,金某想让其宽限几天,跟林某说自己现在在父母家中。林某带人赶到金某父母家中,进行辱骂。离开后不久,从未犯病的金某母亲突发脑溢血住院。

卖了一家厂,

竟欠下200万元利息

林浩介绍,金某案件中主要使用的套路是:还不上钱,放贷人和第三方商量好,让借贷人拿抵押物借贷;再还不上,就收走抵押物。

在林某高利贷放贷“规则”中,月息都在10%以上,而且按复利计息。因为利息很高,借贷人很快就还不上了。这时林某就要求他打借条,欠下的利息加到本金里,这样,每月的利息就更多了。有的人原来只借了几万元,到后来打的本金欠条就有16万元。

此外,林浩介绍,近期他遇到的案子中,有另一种牵涉买卖合同的“套路贷”。

一个企业老板有砂石厂,因为在外投资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只好卖厂。双方约定480万元成交。

买家先交了定金100万元,等到交接时,这个老板向其要尾款380万元。买家说,我没钱,但我的朋友有钱,我借不出来。你有钱,你能借出来。当时买家说得很好:借出来的钱给你,我来还,你不用管。

这位老板就信了,以自己的名义打了借条,借了100万元。这100万元实际上他只拿到了96万元,其余4万元是手续费和利息。

后来以同样的方式,分两次共借了80万元。他再找买家要钱时,买家的嘴脸一变,说:“你不该找我要钱,我没找你要钱就不错了。你借的钱是有利息的,每月4分利。”

之后,买家就伙同他人一直到他其他的厂子捣乱,搞破坏。碍于自己的身份和面子,他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一味忍受,付利息,最后不仅原来卖厂的钱又还了回去,还欠了别人200万元利息。

林浩说,这起案件目前已经由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诉讼。

此类买卖合同的“套路”中,双方只有口头协议,没有正规的书面借款合同。还有一些高利贷即使双方在借贷时签订合同,但合同上甲方乙方签上名,其他地方都写得很清楚,就是利息处空白,仍是口头约定利息,可能一开始是月息2分,过一段时间放贷者采用暴力,将利息就变成了5分。

放贷记录整整一本,

受害人不堪忍受出逃

林浩介绍,虽然“套路贷”的危害不小,但是在很多时候隐蔽性也很强。一方面,放贷者的“套路”很多,又精巧设计,借贷人深陷其中,不容易觉察到其中的“套路”,很多时候被放贷人牵着鼻子走。

此外,深陷“套路贷”的受害人在借高利贷的时候并不愿意让人知道,尤其是自己的家人,宁愿自己承受高额的利息。

即使被逼无奈,受害人因为害怕别人知道,或是因为惧怕放贷者的势力,也不敢报警。

金某曾在2015年时因为借高利贷被林某非法拘禁,被殴打多次,也没有报警。这次案发,其实是当地公安干警近日在处理日常案件中,通过审查发现涉案人不仅涉嫌非法拘禁,还有放高利贷的情节,所以深入基层进行犯罪嫌疑人相关线索摸查。金某看到这些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才敢写了反映材料。

蓬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展开行动,对林某家中进行了搜查,发现记账的本子就有四个,其中一个专门记录放贷的,本子有1厘米厚,记得满满当当的,多是2013年和2014年的记录。

原来,因为林某吸毒,这几年家人不让他出门,之后就很少放贷,多是吃以前放贷的利息。他放贷的钱也是从亲戚处借来的20多万元,一直未还,放贷收益用于自己挥霍。

根据林某的放贷记录,公安机关了解了几个受害人的情况,其中有的因为无法还钱,忍受不了林某的殴打,已经跑路了。

林浩说,这些受害人的范围很广,其中有不少是小老板。

他们因为经营出现问题,资金周转困难,但又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途径借到钱。他们有的盲目自信,以为能快速获得收益,去借了高利贷,但因为利息太高,不出三五个月就还不出钱了,生意也不可能步入正轨。而一些涉高利贷的案件,多是现金来往,缺乏直接证据,所以,事后维权难。

林浩建议,“套路贷”隐蔽性强,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市民不要进行高利贷款,要通过正当渠道贷款,一旦发现可疑,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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