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15年一次性付清房東,半路違約租客不同意房東強行開鎖,租客丟了10萬房東不承認,怎麼辦?

人之初性本善110047426


問題來了,租客與房東簽署15年租賃合同,且一次性付清,而作為房屋所有人的房東,半路毀約未經租客同意強行開鎖,這本身便是私闖民宅的行為,哪怕是房屋所有人。房東有錯先,致使租客丟失10萬錢,那麼,不管怎麼講,房東是逃脫不了責任的。國外通常用“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來表明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同樣,在我國,按照正規程序沒有公權力介入下,任何人是不被允許強闖民宅的。房東強開鎖導致租客丟失10萬元錢,雖然可能不是房東偷的,但房東不管怎樣使逃脫不了干係的。



碰到這種問題,租客是可以選擇報警處理,當然租客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是房東偷的,那麼,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一個入室盜竊的罪名房東是跑不了的;如果租客沒有確切的證據,那問題就很麻煩,警察可以通過指紋等線索摸排,但不一定能證實錢是房東偷得,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多數情況下會按照房東與租客經濟糾紛不予受理處理結案。房東與租客的矛盾只會越來越深,租賃合同很可能會上演一場換鎖大戰,最終對簿公堂,但丟失的10萬元錢關鍵還是證據。

對於房東提前解約,如果沒有法定理由或者約定事由,租客是可以要求房東賠償的,至於賠償數額,租客可以給予主張,至於賠償多少那就需要法院予以認定。

對於丟失的10萬元,前面已經講到,證據才是關鍵,有證據什麼都好說,比如放錢地方的指紋提取等;沒有證據,很可能便會變成一筆糊塗賬。

房東毀約的初衷也很簡單,房租價格一年一個價,而15年一次性付清,如果當時不是被驢踢了,相信正常人很難接受。


天涯0咫尺


租客一次性交了15年的房租,半路房東違約而強行開鎖,這完全違反了合同法。而因為房東開鎖租客而丟失了10萬元,這個就可以報警處理,而不是尋找房東,如果是房東偷走了這10萬,那麼房東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看到很多人說租客不可能一次性交15年房租,其實這是少見多怪。一次性交20年房租的比比皆是。

既然因為房東強行開鎖而被偷了10萬元,那麼肯定是現金。首先要證明自己這10萬元的因何而來?是在銀行取的款還是工資還是經商所得,有了這個證明,那麼就可以到公安局報警,孰是孰非公安自有公斷。

房東的行為完全違反了合同法,既然把房子租給租客,那麼就沒有權力在強行開鎖,而且還是違法行為,所以租客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訴或報警處理。


十方印記


我也是租房子 租的房子是老房子了 太陽能一上水 上面的水管子就漏水 太陽能也是老太陽能了 漏水我就找房東 男房東好說話過來找人修了 修了把上水的開關修壞了 修成一直上水 他說今天沒時間了改天我過來給你修了 我說行 大不了我把水的總開關關了就不上水了 可是關了水開關上廁所不方便 廁所會經常沒有水 還有做飯 等了房東一個月也沒有來 後來直接給他又打電話才過來 他來了把他媳婦帶來了 他媳婦就進我臥室這看看那看看 一會去陽臺 一會去另外一個房間看 去廚房 我就在客廳看著 不過我那時候就挺生氣的 走的時候還說 像這些問題本來不該我們修 但是你給我們打電話了 就過來給你修修 以後像這些問題就不要打電話了 我就跟她說 一太陽能不是我用壞的 是太陽能本身老了 二這個上水壞了 不是我整壞的 是上次大哥來修壞了 我說了之後 那個男的說 沒事沒事 有什麼問題隨時打電話就行 把我氣的 修東西還好說 關鍵那個女的到處看我房間我就不樂意 接著下次交房租的時候把房子提前退了


夕顏


按常理來講,任何一家房東都不可能一次性和租房簽訂為期15年的合同,因為現在房租年年漲,房東如果真這麼做,他就是一個十足的傻瓜。但是誰能保證這種事不存在呢?假如確有其事,那事情也不復雜。

在租房合約有效期內,如果房東違約,租客有權利繼續使用其所租的房子。如果房東強行開鎖闖入,那就屬於違法行為。租客可以報警,由警方來進行處理。如果租客說丟了10萬元現金,那就要出示證據了,因為你不拿出證據,定是空口無憑,打官司讓房東賠償所丟現金,這官司你也打不贏。

因此,從這件事的處理來看,顯然租客沒有處理好,而是對房東強行闖入一氣之下而假說錢丟失。如果真要是丟了錢,那也必須要另行報案,由警方介入偵破,畢竟這錢的數額不小呢。但是如果經過警方調查是租客報的假警,那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租客就說房東盜竊了他的財產,這就屬於誣陷了,也屬於違法行為。


韓國成老師


我們先進行法理分析一下。

第一:一次性付清15年房租,這意味著房屋未來十五年得使用權是屬於租戶的。

第二:如果房東在租戶未經允許進入,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如果租戶丟失物品房東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你能證明他進入的,比如監控。

第三:以上前提就是租戶進行的是合法經營,非法經營房東肯定有權進入,並且停止合同,降低自己損失。

(以上根據合同法第第十四章237條到245條)

根據提問,所說半路違約,應該是指房東違約,強行開鎖並且進入,租戶丟失十萬元。

這裡有兩個問題,1.房東未經同意強行進入,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半路違約是違反合同法,承租人可以主張賠償。

2.房東強行進入後丟失十萬元,在有確鑿證據情況下,是在房東進入期間丟失的,可以直接報警,如果真是房東拿的已經觸犯刑法,偷盜罪。如果是房東強行進入後導致第三方拿走十萬元,房東依然有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你沒有真的丟失十萬元,而只是為了訛詐房東,那你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十萬元已經屬於特別巨大的涉案金額了,所以出現這種情況,第一報警,違約都是民事糾紛警察不會立案的,只有被偷盜走十萬元是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

所以房東承認與不承認,這都無關緊要的,這已經涉及到刑法了。如果是房東所偷,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金額特別巨大量刑在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並且沒收個人財產。

盜竊金額巨大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多多安a


這個案子裡,房東毫無疑問構成了違約和侵權,由於租客和房東達成了十五年的租賃合同,而且租客已經交清了十五年的租金,因此租客對於房子是享有合法的佔有和租賃權,即使是房東未經允許也不可以隨意進入,現在房東意圖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個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同時房東還強行開鎖進入,導致租客丟了十萬元,這個已經侵犯了租客的財產權,租客是有權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以及賠償損失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難點在於如何認定租客的損失是多少,因為如果只有租客的一面之詞,法院很難認定你丟失的就是十萬,所以結合我處理一些類似案件的經驗,給租客提出如下建議:

1.當租客發現自己的門鎖被強行開鎖,就應該馬上拿起手機錄像,拍下門的情況和屋內物品的情況;

2.這個時候還要記得報警,拿到警方的報警回執,在做筆錄的時候詳細闡述自己丟的物品,包括金額;

3.如果丟失的是現金十萬,最好同時提供當時的取款記錄,如果是物品,例如珠寶首飾,就提供相關發票;

4.如果到法院階段,還要提供自己的月收入的證明,證明自己是有這樣的經濟實力的

以上的證據相結合提交到法院,然後要求房東賠償丟失的十萬元,和賠償損壞門鎖、換鎖的錢,那就對自己勝訴是有很大幫助的


李欽宇


房東跟你籤一次性合同沒?還是15年?你一次性給了,15年不漲價,可信度有多高?這個房東得有多傻啊?他要麼真是腦子缺根筋,傻的可愛,那麼,就是你在撒謊,正常人也不可能一次性讓你掏15年的房租,而堅持 15年不漲價。

大多數情況下,即便你們簽訂合同,是15年的,也會在合同裡說清楚,一年或者兩年漲一次房租,如兩年漲100元(按照七八十平方米房子計算),不會永久不漲的。我堂弟去年在縣城蓋了一棟四層樓樓房,租給他人做酒店,和同簽訂了20年,合同裡明確說,每一年房租是10%上漲,房租20萬/年,那麼,第二年就是在20萬的基礎上漲10%,即22萬,第三年,在22萬的基礎上漲10%,即24.2萬,如此以此類推。


你這個情況,也極有可能是如此,如果不是,那這個房東真的就是很傻了。

假設房東很傻,中途意識到有問題,雖然你一次性交15年房租了,如果你們沒有簽訂合同,他中途反悔要漲價,那麼,你也沒轍,因為,你們沒有簽訂合同,人家不願意租了,要麼漲房租,要麼退給你租金,你也沒有辦法,因為,你們沒有產生合約關係,只是口頭協議問題,他不承認,你即便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贏。

反之,如果你們已經簽訂了合同,如果他中途加價違約,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起訴,要求賠償。但需要明白的時,你們當初是否把一方中途違約賠償多少,寫進合同裡沒,如果沒有,對方給多少違約金,也是一個未知數,那就要看法官如何判決了。


至於房東未經你的許可,強行把你的房子打開,造成的損失,這個就不好說了,如果你們簽了合同,產生了合同關係,他如此做,則是違法行為,因為,你掏錢租房子,這個房子就屬於你的個人空間,任何人沒有權利去私自打開,甚至導致房子裡出現損失。

但是,如此是你們僅僅是口頭協議,一次性給15年房租,卻沒有簽訂任何和同,如此情況下,對方死不承認,甚至說你沒有按時給每年上漲租金,催你補交租金,你不願意,才導致房東開鎖而入,如此,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


另外,關於房東私自開鎖,闖入你的房子,導致你有十萬元損失,損失什麼東西,沒有說清楚,是現金還是其他貴重物品?如果是這樣情況,數額和損失都是巨大,可以報警,由警方立案調查,究竟是被盜竊了還是你故意獲得同情而編造的事實?只有報警,才能還原事實真相,搞明白究竟咋回事,目前全是你一個人在說。

如果你真是損失十萬元,我想,警方會還你一個公道,但如果是造謠,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此外,這個十萬元損失,還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首先對一次性付清15年房租存在質疑,不太符合常理。

如果是個人租來居住,一般都是一年一交或者半年一交,一下子拿出15年房租,在很多地方估計都快夠小套房子的首付了,想不通租客為什麼要這樣做。

如果是租來用作倉庫或者廠房還有一定可能性,不過一般交款也不會一次性交15年,鑑於房租的漲幅變動,房東都是要求一年或者三年一交。

那麼假設租客真的和房東一次性簽訂了15年的租賃合同並付清了租金,那麼一切就要按照合同規定來看了。合同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違約,畢竟不是人人都有契約精神。哪一方違約哪一方就得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怎樣賠償就怎樣賠償。

房東半路違約想必是為了要更多的租金,畢竟按照市價,房租漲幅幾乎是一直存在的,就算比較偏僻的地方,三年一漲也是有的。

至於房東在未經租客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開鎖則屬於違法行為了,已經侵犯了租客的合法權益。而租客聲稱丟了10萬是否可信尚存疑,因為正常人的做法是直接報警而不是在網上提問求助。

當然,報警之後就要憑證據說話了,誰拿的誰擔責。如果是租客報假警,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夜雨如書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經協商一致後應該達成意向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必須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要件,比如違約條款和責任承擔方式等。如果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構成事實合同協議的,同樣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成立要件。本例中,房東和租房人訂立合同,至於是否簽訂書面協議書,但房東已經收取15年租金,並且租房人已經付款,構成事實上合同成立條件。如果房東期中違約,那麼應該按照歸初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承租人損失。如果房東承擔了上述相關損失並退還未租用期間租金的,租房人應該可以和房東協商解除合同。如果房東未徵得租房人的同意,強行開鎖造成租房人財產發生損失的,已經構成侵權責任,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本例中,如果發生財產損失的情況,房東拒絕承擔賠償的,租房人可持相關合同協議書和租金收據以及房屋被撬鎖的有關證據及財產損失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要點是,丟失錢財是否和房東撬鎖事件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在法庭上原告必須要出具證據來證明,否則可能丟失的錢財無法追償。如此情況在現實中比較多,為了防範此類風險,甲乙雙方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並且要明確合法相關成立要件。比如違約條款規定,解決爭議辦法等。同時,合同必須要雙方各持一份副本,相關材料要齊全,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和解除合同,應該雙方都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那麼雙方只需要按照原合同解決爭議條款履行便可以了。


司學勇1


大實話:如果因為房東強開鎖導致租客現金丟失,那麼房東就應該承擔責任。

在外租過房子的人都知道,一般來說,如果雙方之間簽訂了合同,那麼在房屋租期到期之前,房子則是屬於租客的私人空間。即使是房東,那也不能說隨意進入租客的房間。當然,如果說是有特殊情況則除外,比如說需要配合警方調查或者說提前跟租客協商進入房間等,這則是可以的。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關於房東和租客糾紛的事情,故事說的是,租客小李和房東老王簽訂了15年的房屋租住合同,但是中途房東老王想要違約不想租了,但是租戶小李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於是房東老王就強行打開了小李租住的房子,對小李房間內的東西進行了搬離,但是小李回來後稱自己放在房間內的10萬塊錢丟了,兒房東老王則堅持稱自己沒見這10萬塊錢。

當然,咱們暫且不說這個事情是誰在撒謊,咱們就當做是一個案例來進行分析一下。

首先,就這件事的處理流程來說,既然小李說自己放在房間內的10萬塊錢丟了,那麼這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小李是應該向警方報警的。這裡可以有三種報案描述:

1、報警時小李可以說是房東老王偷了這10萬塊錢

2、報警時可以說是因為房東老王強行打開房間的門導致這10萬塊錢丟失

3、小李單純地報警自己丟了10萬塊錢,然後向警方提供嫌疑線索。

首先,就第一種情況來說,如果說小李報警稱是房東老王偷了自己的這10萬塊錢,那麼就需要向警方提供老王偷錢的證據,比如說小李房間內的監控視頻證據,或者說其他認證等,這則是必要的。畢竟,在法律上來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嘛。

然後,就第二種情況來說,則小李的舉證難度要就小一些,這種情況下小李只需要證明自己的這10萬塊錢是在老王強行打開房間的這段時間內丟失的就行。畢竟,現實情況下,也不可能說你丟了10萬塊錢,然後警察就信你丟了十萬塊錢吧。比如說,家裡有明顯被翻動的痕跡,門窗被他人打開,以及他人進入房間內的視頻監控等。

最後就是第三種情況,也就是按照最簡單的處理。畢竟,雖然表面上來看房東進入小李的房間是有最大作案嫌疑的,但是,這也不能說明就是房東偷了錢,或者說是因為房東打開了門導致錢丟了。畢竟,法律要的是證據,而不是劇情。

接著就是處理,如果說小李能夠證明或者說警察找到了證據證明確實是房東老王偷了這10萬塊錢,那麼老王把這10萬塊錢還了,並且還要坐牢。而如果說是小李只能證明自己在老王打開房間門的這段期間丟了10萬塊錢,但是沒有找到證據是老王偷了,那麼老王作為責任人則需要先替小李補償這10萬元損失,然後等警方破案後再由真正的小偷把這個錢給老王。

而如果說,小李也沒證據鄭敏自己丟了10萬元,老王也沒證據證明自己沒偷或者說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10萬元丟失的,那麼還是會立案。老王也要給予一定的賠償,畢竟,老王強行打開小李的房間就是違法的,而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小李又屬於受害者。而老王又屬於最大嫌疑人,一點責任不承擔肯定是說不過去的。至於老王需要補償多少,那麼就看雙方如何協商了。不過,一般來說,不會低於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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