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優惠成創投機構“定心丸”,具體落地仍待檢驗

12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中國基金協會對此事發表觀點稱,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基金行業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特別是會議指出,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可做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

北京權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孔德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次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合夥人可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的存在,本質是對創投企業納稅方式的規範——即個人合夥人可選擇按照20%固定稅率納稅,亦或是按照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孔德峰稱,過去單一的5%-35%超額累進稅制實際帶有很大不確定性,很多業務開展良好的機構,其合夥人收益被劃歸適用更高稅率範圍,而低收入者則低納稅,本質是一種區別對待,不利於優質創投企業的發展。

多位創投機構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談及此事,均表達了較為樂觀的態度,並稱心態經歷了從“緊張”到“鬆口氣”的過山車過程。

相關人士稱,“緊張”情緒的高點,主要集中在今年8月30日。

一般來講,根據財稅91號文與國稅函84號文規定,合夥人從合夥企業所獲投資收益包括兩種稅收規定——一種是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個人所得稅;一種是比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20%個人所得稅。但今年八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在政策解讀問答中將私募股權基金個人投資者所得稅徵收標準歸為個體工商戶。

國稅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稱,“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換句話說,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的LP(即有限合夥人)需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來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率從20%升至35%,納稅額隨之提高75%。

這便是當時所謂“創投基金稅負暴增”爭議的背景。

當時,易凱資本CEO王冉發文稱,如果創投LP按照35%徵稅,人民幣LP會進一步減少,人民幣創投將大幅萎縮,優質的創業企業會全面走向海外資本市場。

“創投基金稅負暴增”的輿論爭議尚未平息,今年9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涉及諸多稅收利好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創投基金方面:確保創投基金稅賦總體不增,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即創投仍按20%徵收。基金業協會隨即稱,國務院常務工作會關於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的決定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實體經濟的長遠發展。

此次,12月12日,李克強總理所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具體包括——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孔德峰以律師行業類比稱,過去律師行業在稅收方面也經歷過自固定稅率更迭為超額累進稅制的過程,一定程度上對收入更高的律所造成負面影響。其次,孔德峰稱,同時存在的兩種納稅選擇中,20%固定徵收稅率一般只考慮公司總收入層面,而超額累進制則兼顧到公司財務制度的健全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各大公司為了應付稅務局審查而做賬作假,進而引發更多問題。

另有專注早期投資領域的創投機構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次稅率確定於行業而言的確是件可類比“定心丸”的好事,但具體落地與執行,仍需長期觀察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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