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交通事故賠償金可由近親屬分割

2017年10月1日上午11時許,胡某(女)騎自行車買菜回縣城,途經某三岔路口時,被一輛轎車撞倒當場身亡,小車司機立即報警。經交警認定:小車司機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胡某的丈夫張某得知其妻遇車禍的噩耗後與兒子急忙趕到現場處理有關事項。次日,張某與王某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張某父子死亡賠償金51萬元,喪葬費3.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人民幣57.6萬元。

胡某的父親得知其女不幸的消息後,找到張某父子,要求分得其女死亡的賠償款,遭張某拒絕。胡某父親將張某父子告上法庭,稱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應當平均分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導致的生活資源減少、喪失的補償,雖不屬於遺產,但受害人的近親屬均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胡某父親、張某父子共三人作為胡某的近親屬,均為胡某死亡的賠償權利人。胡某嫁出後,雖不與父親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本無親疏遠近之分。由於胡某的喪葬事宜等全部由張某父子操辦,所花費用近6萬餘元,剩餘的死亡賠償金51萬元,應當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7萬元。張某父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七項。從上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依據這一相關規定,公民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受害人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得繼承,但可以分割。本案中,雖然胡某父親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張某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判決由三人平均分配胡某死亡賠償金51萬元,每人各得17萬元。

(作者單位: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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