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山:在穩定的基礎上創新農業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張曉山

中國改革開放始於農村,農村改革始於小崗村的大包乾,這一來自基層的制度創新奠定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形勢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在穩定的基礎上不斷創新。

一、改革開放促成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變革

家庭承包經營,絕不僅是單純經營管理方式的改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激勵機制的根本性變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計劃經濟發出的第一炮。家庭承包經營不是新生事物。始於1950年代的包產到戶,20多年名不正言不順、成不了氣候,這是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所決定的。改革開放後家庭承包經營從星星之火成為燎原之勢,得益於1978年5月份開始的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大討論,這場討論衝破了“兩個凡是”的嚴重思想束縛,推動了全國性的馬克思主義思想解放運動。正是在此環境下,家庭承包經營這樣發自於基層的制度創新才有可能在實踐中不斷深化、發展和壯大。

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創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自大包乾以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在穩定基礎上不斷完善,農業農村現代化取得長足進步。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城鄉融合發展,絕不僅僅是農村的要素流向城市,城市的先進要素和優質資源也要流向農村,城鄉要素良性互動局面的形成將成為必然。改變農村要素配置必然導致農村土地等資源資產的產權格局發生變化,資源要素重組也必然要求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在穩定基礎上的變革與創新。

三、新形勢下創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幾個問題

(一)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創新的前提。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有效行使的關鍵是物權法提出的“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這一條如何落實,以及農村集體和農民成員權利的同一性如何實現。所有權權能應是集體成員通過民主程序達成的共同意志的體現。應將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所有權從“虛置”到“做實”,探索不同地區、不同類型集體資產所有權權能的實現形式,消除所有權“異化”。要推進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真正落實和保障農民財產權利。在此前提下,創新和發展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二)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基礎地位的前提下創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家庭經營不是小規模農戶的代名詞。通過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使部分高素質農業生產經營者能獲取足夠資源,有條件有可能在農業中創業、發展和致富,不僅能解決“誰來種地”的現實難題,更能解決“怎樣種地”的深層次問題,夯實發展現代農業的人才基礎,並實現農民從身份到職業的轉化。

(三)超大規模的公司農場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中國農業經營體系的主流。我國還有上億從事家庭經營的小規模傳統農戶,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多元農業經營模式和農業經營主體將長期存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讓農民成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據各地基礎條件,合理確定耕地經營規模,通過綜合配套制度創新,促進農業經營體制演進。超大規模公司農場當前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中國農業經營體系的主流,通過這種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路子走不通。

(四)立足於中國的國情,注意發展內涵式的規模經營。在探索規模經營時,要明確農業經營規模如何界定。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土地規模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增加物質和技術投入,降低勞動投入比重,生產高附加值農產品,導致產出有較大幅度增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全要素生產率,增加務農生產經營者收入。關鍵是要以家庭經營為核心,實現產前、產中、產後的生產性社會化服務的規模效應,降低農戶獲取社會化服務的成本。這種內涵式、與集約化經營相結合的規模經營,與大田作物種植通過土地流轉擴大經營規模的方式並行不悖、相輔相成,在中國現代農業發展中同樣具有應用價值。

(五)通過農戶在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各種形式聯合與合作,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近些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農戶之間以及農戶和農業企業之間各種形式聯合和合作大量湧現,使土地、勞動力與資本之間形成較為均衡的利益格局,使農民能公平合理分享二三產業增值利潤。農民組織化程度是否真正提高,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的檢驗標準:一是合作社能否從生產主體轉變為市場主體,從單純的原料提供者轉變為農業經營者;二是合作社能否將大量小規模農戶納入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和組織體系中,帶領他們共同致富。

就農業從業人員數量、農業產出規模和農村地域而言,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農業、最多的農民、幅員廣袤和歷史悠久的農村,各地區發展很不平衡。在這種背景下振興鄉村,要在堅持家庭經營基礎地位的前提下,不斷創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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