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為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

東友律師事務所


可惜了,老人可能是好心的想給女兒留遺產,但是輸就輸在了對法律知識沒有了解的份兒上,因此讓這個女婿佔了便宜。


其實從這個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出,老人應該已經知道女兒和女婿的婚姻生活並不是很幸福美滿,但是老人已經不能做什麼了,唯一能做的就是自己走了之後,將遺產留給女兒。這樣的話,還能幫到女兒。如果女兒離婚了,那麼還有錢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這樣他也就放心了。但是沒想到,也是自己的疏忽,讓自己的女婿鑽了空子。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老人留下的醫囑,那麼正常應該按照醫囑的程序來。老人說了房產由女兒繼承。這句話本來沒有問題。老人去世之後,房產也確實由女兒繼承了。這點沒問題。問題就在於,房產由女兒繼承之後,女兒和女婿離婚了,那麼對於在婚姻內得到的財產,夫妻享有共同的權利,因此就被這個黑心的女婿分走了一半,真是太可惡了。


那麼如果不想讓這個女婿分到錢應該怎麼辦呢?其實只要多加幾句話就行了,同樣是:房產由女兒繼承,配偶無權享有房產。或者房產由女兒支配,如婚姻和睦可共同處置,如離婚,房產歸女兒所有。這樣寫的清清楚楚的話,就不會出現任何空子了,這個女婿也休想分得半毛錢。


所以奉勸大家在錢這個觀點上,一定要謹慎。


老王偵查記


理論上來說,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女婿確實是沒資格繼承老人的房產,因為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繼承順序人裡就沒有女婿這一選項,那為什麼最終女婿卻能分走一半呢?這又涉及到了我國的《婚姻法》(後面細說)。

所以要立遺囑,一定要請一個專業的法律界人士把控一下,確定自己要表達的意思沒有任何問題,否則常常會留下漏洞,引起糾紛。

題目中的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結果離婚時女婿卻還分走一半,這是因為對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誤解所致。

我國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從上述的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雙方,無論是誰,只要是在婚姻期間繼承了或者接受到贈與的財產,這是雙方共有的,不論是來自岳父岳母一方的還是來自公公婆婆一方的,這是公平的,離婚的時候,對於共有的財產,理所應當依法分割。

或有有人疑問說,為什麼要這樣呢?不應該是各自管各自的嗎?這是因為法律是嚴謹的,對於各種方面的因素及可能的情形都要考慮到。

如果說老人的房子,只想留給一方,而不分給女婿(或者兒媳)的話,那麼《婚姻法》也是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的。

我國的《婚姻法》第18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如果老人在立遺囑時,有特別指明,這套房子僅由女兒一人繼承,其他人無權染指,那麼按照法律,女婿是無權分走一半。

由女兒繼承和僅由女兒一人繼承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一個(由女兒繼承),只是說排除了和女兒同一順位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比如老人的兒子和其他女兒,並沒有排除女婿的繼承權,因為女婿本來就沒有繼承權,這種情況下,女兒繼承的財產就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第二個(僅由女兒一個繼承),則代表著只有女兒一個有權,其他人,均無權劃分該房產。


當然現實中法院的判決也並非一層不變的,因為對字面意思的理解在於法官個人,而

“房產由女兒繼承”這個理解是可以存在歧義的,特別是老人只有一個女兒的情況下,法官完全可以認定遺囑中“房產由女兒繼承”屬於第十八條的範疇,那麼女婿則無權分走;但是畢竟沒有指明僅由女兒一人,所以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第十七條,如果這樣,則女婿可以分走,這也是現實中為什麼有的案例相似,最後判決卻不一樣的。

最後說一句:我感覺這個女婿很low,男人離婚不淨身出戶就算了,竟然還想著去瓜分別人女方的房產,對這種人,離婚確實是對的。


鯉行者


確實有人會很詫異,老人的遺囑明確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但是離婚時,女婿卻能分走一半。這是不合情理的,但卻不一定不合法。

大家都明白,我們在離婚時,需要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能夠協商解決最好了,協商解決不成,那麼只能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法定繼承與贈與所得一般還是應該平均分的。

不過凡事有例外,第17條關於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如果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這個是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

所以,老人遺囑中明確房子由女兒繼承,這件事情就存在爭議了。如果很明確是有女兒的名字,沒有其他人的名字,這樣一般不能認為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確實也應該這樣,本來老人的房子是給女兒有個棲身之所用的,這是專門送給女兒的,而不是女婿或者其他人,理應作為女兒的獨立財產。

所以,離婚時女婿需要分走一半是不合理的。但是必須要提供當時的遺囑證據材料,遺囑中明確是隻有女兒的名字一人,而不是寫女兒夫婦。一般法院根據合情合理原則,會予以支持的。這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另外,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還有明確,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的應當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如果是房產需要兄弟姊妹瓜分的話,必須要瓜分完之後,女婿才能夠提起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


暖心人社


大實話:如果老人是在女兒結婚後死亡,那麼在沒有特殊聲明的情況下其遺產就屬於女兒的婚後財產,女婿理應分一半。

現實生活中,關於夫妻財產和遺產的事情可以說是最讓人捉摸不透的了。因為這些事往往很容易受到道德倫理和感情的影響。而很多情況下,一家人也不至於拿著自己家的錢去打這種官司,所以往往很多時候就會對很多人造成困擾。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關於夫妻財產和遺產的事情,案例介紹大概是這樣的。說的是張女士和丈夫結婚六年,在結婚後的第二年,張女士的父親去世,因為只有這一個女兒,所以其父親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由其女兒繼承其遺產。但是,最近張女士和丈夫離婚了,而其丈夫則要求將張女士母親留給張女士的房產平分。然後問的是,其丈夫的要求是否合理。說真的,這件事是否合理,那還真的具體看這個遺囑內容是怎麼寫的。

一般來說,如果老人的遺囑裡面已有明確聲明,比如說遺囑裡面寫有“該房產僅歸我女兒某某某個人所有,不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說類似能夠聲明只屬於其女兒的話,那麼這就算其女兒的個人財產,既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肯定是不用進行分配的,而其丈夫所提出的分一半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現實情況下,大部分人事不懂法的,很多時候就算是立遺囑了,也會存在一些疏忽的地方。比如說就拿這件事來說吧,很多老人會覺得那是自己的房產,自己說給女兒了,那就應該屬於女兒個人所有,怎麼還得跟女婿分呢?但是,就法律上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聲明,那麼就應該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立遺囑這個事確實比較情緒一點,現實生活中確實也有女婿或者兒媳對對方的父母照顧得很好很到位,可能就是因為一些老人在生病期間被女婿或者兒媳照顧得很好,而對其好感倍增。然後把遺產給他們的,畢竟現實中一些老人因為生病期間被保姆照顧得很好而把遺產給保姆的事也都有過。這都很正常。

所以,總的來說,在立遺囑的時候還是要儘量說清楚說明白,如果是聲明制定歸某個人個人所有,那就直接說明一下,這樣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中包含著兩層法律關係,一是遺囑繼承法律關係,一是婚姻法律關係。

北京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父親有一套房屋,喪偶後再娶。後病重,當時女兒、女婿鬧離婚,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與女兒爭奪這套房子,父親寫了遺囑,表明“本人單獨所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

父親去世後,女婿起訴離婚,要求分割這套房子,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女婿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此案中,如果這位父親沒有立有遺囑,那麼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女兒與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額。但這位父親通過遺囑,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資格。

因此,父親的這個遺囑,解決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的遺產歸屬問題,只在法定繼承人之間發生效力,由於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對女婿並不適用。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條第三項也明確了例外情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由於父親在遺囑中沒有註明這套房產與女婿無關,因此女兒通過繼承取得的這套房產,屬於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先由女兒女婿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這種情況,本是這位父親極力避免發生的,只可惜因為不懂法!那麼這位父親要怎麼書寫遺囑才能避免發生情況呢,很簡單,只要在遺囑後添加“該房產系我女兒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幾個字,女婿就跟這套房產沒有半毛錢關係了!


打虎拍蠅


其實,這是由於老人的用詞不嚴謹造成的,以至於有了隱患。比如,老人在遺囑裡面說的是:

我的這套房子,是留給女兒繼承的。

大家分析這句話,說的是“留給女兒繼承”,他的意思可以理解為“我的親人之中,女兒可以繼承”,也就是說,這個老人的除了女兒之外的親人,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繼承房產,只有女兒這個親人可以繼承。

但是,“留給女兒可以繼承”這句話,並沒有加一個定語,告訴大家,“我的房子只能留給女兒一個人繼承,其他任何人,包括我的女婿在內,沒有對這套房子的處置權”。如果這樣寫,就不會有任何隱患。因為,雖然女兒可以繼承房子,但是,這只是說明了女兒在老人去世後的一段很短的時間裡面的義務,並沒有確認未來的義務,即“不允許女婿繼承”。比如,老人在2011年寫了遺囑,說“我的女兒繼承房產”,2015年老人去世,同年,老人的女兒繼承了遺產。2016年,女兒結婚。2026年,女兒女婿離婚,這個時候,由女兒繼承的房子的產權,已經成為了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加上一句“我的女婿不得繼承”,則這套房子是可以讓女婿分走一部分的產權的。

所以,遺囑還是嚴謹一點好。


懷疑探索者


因為婚姻法規定了: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這個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遺囑繼承。

而老人如題那樣寫遺囑,其實只是排除了其它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比如女兒有很多兄弟姐妹,因為這份遺囑,就無權向女兒要房子了。

但是這份遺囑不能排除房子屬於女兒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理由就是開頭我寫的那句《婚姻法》裡面的規定。

但是那句規定是有後半句的: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所以,婚姻法中關於因繼承得到的共同財產的規定是這樣的:

因繼承和贈予得到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所以,先不說老人立遺囑的真實意思是什麼,如果僅僅是為了排除其它法定繼承人,那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想連女兒的丈夫也一起排除,其實是少寫了一句話:該房產只歸女兒一方,與其丈夫無關。

說到底,這裡面其實是兩對法律關係。

一對是老人和他的孩子們之間的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法律關係。

一對是女兒和她丈夫之間的婚姻法律關係。

老人不懂,所以不嚴謹,所以可能其真實的意思沒有表達清楚。


益仟律師


看了這個新聞只能說,老人以及女兒因為不懂法,未能在事前把控好必要的風險,導致女婿鑽了空子。

首先房產由女兒繼承究竟是女兒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標題可以知曉老人遺囑中寫明瞭“房產由女兒繼承”,但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而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但很可惜本案中老人並沒有在遺囑中說明“該部分財產僅由女兒個人繼承,女婿不得享有”,所以該部分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據此在女兒和女婿離婚之際,該部分的房產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女婿沒有特殊情況下時,那麼分割的方案大多一人一半,基於此才讓女婿得到了老人遺囑中所載明的房屋中一半的份額。

後言:怎麼說呢,這個判決雖然可能有人會無法接受,但是基於此也應該引起我們對法律足夠的重視,同時對於本案中女婿的行為個人保留意見,雖然合法但不夠地道。


麋鹿說法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題目的描述,很有可能老人在寫遺囑的時候沒有明確註明該房產歸女兒所有,而與其配偶無關。所以這種約定不清晰的情況,容易造成該約定產生歧義,自然不能認定為是給女兒一個人的財產。

所以,在訂立這樣的遺囑時,後面一定要加上一句,‘’該財產與配偶無關‘’,以免產生歧義。


任律師工作室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四)、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本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該種情形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離婚時,該種財產應當實現"均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是依遺囑繼承或依贈與合同受贈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則該財產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另一方就無權分配。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就說明該房產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一方的財產,離婚時男方就無權分配;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離婚時,女婿分走一半房產的情形呢?我想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該遺囑屬無效遺囑:

老人可能沒有立此遺囑,純屬女兒偽造該份遺囑或纂改遺囑內容,或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既然遺囑不是真實有效,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男方當然有權對該房產實現均分。

2.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如果離婚前,男方出現意外,或身體殘疾或疾病纏身離婚時失去了生活來源或缺乏勞動能力,依《繼承法》第19條規定,老人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該必要的遺產份額恰為該房產一半時就會出現女婿分走一半的情形。

3.該房產有男方一半的個人產權:如果老人的房產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一半的出資,享有一半產權,那麼老人遺囑中侵犯了男方權益的部分內容就無效,離婚時女方依遺囑繼承,只能繼承該房產的一半產權,男方當然有權分走該房產的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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