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东友律师事务所


可惜了,老人可能是好心的想给女儿留遗产,但是输就输在了对法律知识没有了解的份儿上,因此让这个女婿占了便宜。


其实从这个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出,老人应该已经知道女儿和女婿的婚姻生活并不是很幸福美满,但是老人已经不能做什么了,唯一能做的就是自己走了之后,将遗产留给女儿。这样的话,还能帮到女儿。如果女儿离婚了,那么还有钱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样他也就放心了。但是没想到,也是自己的疏忽,让自己的女婿钻了空子。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老人留下的医嘱,那么正常应该按照医嘱的程序来。老人说了房产由女儿继承。这句话本来没有问题。老人去世之后,房产也确实由女儿继承了。这点没问题。问题就在于,房产由女儿继承之后,女儿和女婿离婚了,那么对于在婚姻内得到的财产,夫妻享有共同的权利,因此就被这个黑心的女婿分走了一半,真是太可恶了。


那么如果不想让这个女婿分到钱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只要多加几句话就行了,同样是:房产由女儿继承,配偶无权享有房产。或者房产由女儿支配,如婚姻和睦可共同处置,如离婚,房产归女儿所有。这样写的清清楚楚的话,就不会出现任何空子了,这个女婿也休想分得半毛钱。


所以奉劝大家在钱这个观点上,一定要谨慎。


老王侦查记


理论上来说,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女婿确实是没资格继承老人的房产,因为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顺序人里就没有女婿这一选项,那为什么最终女婿却能分走一半呢?这又涉及到了我国的《婚姻法》(后面细说)。

所以要立遗嘱,一定要请一个专业的法律界人士把控一下,确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没有任何问题,否则常常会留下漏洞,引起纠纷。

题目中的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结果离婚时女婿却还分走一半,这是因为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误解所致。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从上述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无论是谁,只要是在婚姻期间继承了或者接受到赠与的财产,这是双方共有的,不论是来自岳父岳母一方的还是来自公公婆婆一方的,这是公平的,离婚的时候,对于共有的财产,理所应当依法分割。

或有有人疑问说,为什么要这样呢?不应该是各自管各自的吗?这是因为法律是严谨的,对于各种方面的因素及可能的情形都要考虑到。

如果说老人的房子,只想留给一方,而不分给女婿(或者儿媳)的话,那么《婚姻法》也是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的。

我国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老人在立遗嘱时,有特别指明,这套房子仅由女儿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染指,那么按照法律,女婿是无权分走一半。

由女儿继承和仅由女儿一人继承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一个(由女儿继承),只是说排除了和女儿同一顺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比如老人的儿子和其他女儿,并没有排除女婿的继承权,因为女婿本来就没有继承权,这种情况下,女儿继承的财产就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第二个(仅由女儿一个继承),则代表着只有女儿一个有权,其他人,均无权划分该房产。


当然现实中法院的判决也并非一层不变的,因为对字面意思的理解在于法官个人,而

“房产由女儿继承”这个理解是可以存在歧义的,特别是老人只有一个女儿的情况下,法官完全可以认定遗嘱中“房产由女儿继承”属于第十八条的范畴,那么女婿则无权分走;但是毕竟没有指明仅由女儿一人,所以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第十七条,如果这样,则女婿可以分走,这也是现实中为什么有的案例相似,最后判决却不一样的。

最后说一句:我感觉这个女婿很low,男人离婚不净身出户就算了,竟然还想着去瓜分别人女方的房产,对这种人,离婚确实是对的。


鲤行者


确实有人会很诧异,老人的遗嘱明确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但是离婚时,女婿却能分走一半。这是不合情理的,但却不一定不合法。

大家都明白,我们在离婚时,需要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能够协商解决最好了,协商解决不成,那么只能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法定继承与赠与所得一般还是应该平均分的。

不过凡事有例外,第17条关于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如果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这个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

所以,老人遗嘱中明确房子由女儿继承,这件事情就存在争议了。如果很明确是有女儿的名字,没有其他人的名字,这样一般不能认为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确实也应该这样,本来老人的房子是给女儿有个栖身之所用的,这是专门送给女儿的,而不是女婿或者其他人,理应作为女儿的独立财产。

所以,离婚时女婿需要分走一半是不合理的。但是必须要提供当时的遗嘱证据材料,遗嘱中明确是只有女儿的名字一人,而不是写女儿夫妇。一般法院根据合情合理原则,会予以支持的。这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另外,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还有明确,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如果是房产需要兄弟姊妹瓜分的话,必须要瓜分完之后,女婿才能够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


暖心人社


大实话:如果老人是在女儿结婚后死亡,那么在没有特殊声明的情况下其遗产就属于女儿的婚后财产,女婿理应分一半。

现实生活中,关于夫妻财产和遗产的事情可以说是最让人捉摸不透的了。因为这些事往往很容易受到道德伦理和感情的影响。而很多情况下,一家人也不至于拿着自己家的钱去打这种官司,所以往往很多时候就会对很多人造成困扰。

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关于夫妻财产和遗产的事情,案例介绍大概是这样的。说的是张女士和丈夫结婚六年,在结婚后的第二年,张女士的父亲去世,因为只有这一个女儿,所以其父亲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由其女儿继承其遗产。但是,最近张女士和丈夫离婚了,而其丈夫则要求将张女士母亲留给张女士的房产平分。然后问的是,其丈夫的要求是否合理。说真的,这件事是否合理,那还真的具体看这个遗嘱内容是怎么写的。

一般来说,如果老人的遗嘱里面已有明确声明,比如说遗嘱里面写有“该房产仅归我女儿某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类似能够声明只属于其女儿的话,那么这就算其女儿的个人财产,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肯定是不用进行分配的,而其丈夫所提出的分一半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现实情况下,大部分人事不懂法的,很多时候就算是立遗嘱了,也会存在一些疏忽的地方。比如说就拿这件事来说吧,很多老人会觉得那是自己的房产,自己说给女儿了,那就应该属于女儿个人所有,怎么还得跟女婿分呢?但是,就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特殊声明,那么就应该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毕竟,立遗嘱这个事确实比较情绪一点,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女婿或者儿媳对对方的父母照顾得很好很到位,可能就是因为一些老人在生病期间被女婿或者儿媳照顾得很好,而对其好感倍增。然后把遗产给他们的,毕竟现实中一些老人因为生病期间被保姆照顾得很好而把遗产给保姆的事也都有过。这都很正常。

所以,总的来说,在立遗嘱的时候还是要尽量说清楚说明白,如果是声明制定归某个人个人所有,那就直接说明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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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一是婚姻法律关系。

北京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父亲有一套房屋,丧偶后再娶。后病重,当时女儿、女婿闹离婚,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与女儿争夺这套房子,父亲写了遗嘱,表明“本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女婿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女婿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此案中,如果这位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与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额。但这位父亲通过遗嘱,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资格。

因此,父亲的这个遗嘱,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归属问题,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由于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对女婿并不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了例外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由于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这套房产与女婿无关,因此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的这套房产,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先由女儿女婿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这种情况,本是这位父亲极力避免发生的,只可惜因为不懂法!那么这位父亲要怎么书写遗嘱才能避免发生情况呢,很简单,只要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几个字,女婿就跟这套房产没有半毛钱关系了!


打虎拍蝇


其实,这是由于老人的用词不严谨造成的,以至于有了隐患。比如,老人在遗嘱里面说的是:

我的这套房子,是留给女儿继承的。

大家分析这句话,说的是“留给女儿继承”,他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我的亲人之中,女儿可以继承”,也就是说,这个老人的除了女儿之外的亲人,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继承房产,只有女儿这个亲人可以继承。

但是,“留给女儿可以继承”这句话,并没有加一个定语,告诉大家,“我的房子只能留给女儿一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包括我的女婿在内,没有对这套房子的处置权”。如果这样写,就不会有任何隐患。因为,虽然女儿可以继承房子,但是,这只是说明了女儿在老人去世后的一段很短的时间里面的义务,并没有确认未来的义务,即“不允许女婿继承”。比如,老人在2011年写了遗嘱,说“我的女儿继承房产”,2015年老人去世,同年,老人的女儿继承了遗产。2016年,女儿结婚。2026年,女儿女婿离婚,这个时候,由女儿继承的房子的产权,已经成为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加上一句“我的女婿不得继承”,则这套房子是可以让女婿分走一部分的产权的。

所以,遗嘱还是严谨一点好。


怀疑探索者


因为婚姻法规定了: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这个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

而老人如题那样写遗嘱,其实只是排除了其它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比如女儿有很多兄弟姐妹,因为这份遗嘱,就无权向女儿要房子了。

但是这份遗嘱不能排除房子属于女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理由就是开头我写的那句《婚姻法》里面的规定。

但是那句规定是有后半句的: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所以,婚姻法中关于因继承得到的共同财产的规定是这样的:

因继承和赠予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所以,先不说老人立遗嘱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如果仅仅是为了排除其它法定继承人,那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想连女儿的丈夫也一起排除,其实是少写了一句话:该房产只归女儿一方,与其丈夫无关。

说到底,这里面其实是两对法律关系。

一对是老人和他的孩子们之间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

一对是女儿和她丈夫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

老人不懂,所以不严谨,所以可能其真实的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益仟律师


看了这个新闻只能说,老人以及女儿因为不懂法,未能在事前把控好必要的风险,导致女婿钻了空子。

首先房产由女儿继承究竟是女儿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标题可以知晓老人遗嘱中写明了“房产由女儿继承”,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但很可惜本案中老人并没有在遗嘱中说明“该部分财产仅由女儿个人继承,女婿不得享有”,所以该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据此在女儿和女婿离婚之际,该部分的房产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女婿没有特殊情况下时,那么分割的方案大多一人一半,基于此才让女婿得到了老人遗嘱中所载明的房屋中一半的份额。

后言:怎么说呢,这个判决虽然可能有人会无法接受,但是基于此也应该引起我们对法律足够的重视,同时对于本案中女婿的行为个人保留意见,虽然合法但不够地道。


麋鹿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题目的描述,很有可能老人在写遗嘱的时候没有明确注明该房产归女儿所有,而与其配偶无关。所以这种约定不清晰的情况,容易造成该约定产生歧义,自然不能认定为是给女儿一个人的财产。

所以,在订立这样的遗嘱时,后面一定要加上一句,‘’该财产与配偶无关‘’,以免产生歧义。


任律师工作室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该种情形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该种财产应当实现"均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是依遗嘱继承或依赠与合同受赠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另一方就无权分配。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就说明该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一方的财产,离婚时男方就无权分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离婚时,女婿分走一半房产的情形呢?我想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该遗嘱属无效遗嘱:

老人可能没有立此遗嘱,纯属女儿伪造该份遗嘱或纂改遗嘱内容,或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既然遗嘱不是真实有效,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男方当然有权对该房产实现均分。

2.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如果离婚前,男方出现意外,或身体残疾或疾病缠身离婚时失去了生活来源或缺乏劳动能力,依《继承法》第19条规定,老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该必要的遗产份额恰为该房产一半时就会出现女婿分走一半的情形。

3.该房产有男方一半的个人产权:如果老人的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一半的出资,享有一半产权,那么老人遗嘱中侵犯了男方权益的部分内容就无效,离婚时女方依遗嘱继承,只能继承该房产的一半产权,男方当然有权分走该房产的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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