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县教育局颁发的《原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相当于现在的聘用劳动合同书吗?为什么?

绿洲878


前者是“任用证”,后者是“合同书”,你都写得很清楚了,这不是明知故问吗?不过,这一证一书,还是与原民办教师眼下的生活现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倒也值得说一说。

民办教师在都改称原民办教师了,就是原民办教师也不见得人人都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严格地说这是《教师法》第31条的规定,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只要是经县级以上政府认证,连续工作在教学岗位,并以较好的成绩回报社会,应该由政府统一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由此看出,要获得民办任用证必须是县聘的,难免会出现任教时间的限制,天津市民办教师只颁发给国家承认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且自1974年1月至1986年12月31日。


也可以说民办教师任用证是民办教师的资格认证书,也是“民转公”的先决条件。不过有些地方只要是县聘民办教师,也颁发了民办教师任用证,可又是教育部年限界定之外的,也就没有一点价值。如今有些地方的原民办教师不是也有民办教师任用证吗?不是也被“政策清退”了吗?

《劳动合同书》是指用人单位即企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原民办教师任教时都与学校签订了1一2年的用工合同,只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而长期任教至清退离岗。这个劳动合同书对原民办教师来说,也形同虚设,且并没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到一次性经济补偿。


因此这一“证”一“书”,获得的途径不同,性质不同,其作用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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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发任用证,证明了你是被县教育主管部门允许任用上岗的,不是学校私自临时找来替人代课,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段内,虽未与受聘人签订合同,但会视作已签了劳动合同。试想,一位干了十几年有县任用证的民办老师,如果仍不能视为已具劳动聘用关系,那么劳动法意义何在?民办教师作为弱势群体权益何存?!


王军95141


国家应该早日给证件齐全,县和省相关部门备案在册的原老民师,現仍未解决养老及医疗的,有一个统一且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才符合历史事实和国情,也更是全体老民师的宿愿。


夕阳虹7


最浅显的问题你已回答明白、何须明知故问?肯定是合同!就是沒县给的证、任教多年也应视为劳动应聘合同!


愚叟791


有任用证的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同公办教师一样,同工同酬。


用户8519680262024


相当于现在的资格证。


手机用户53050818410


应为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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