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使用微信10大注意事項

民警使用微信10大注意事项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於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其中日常工作量最大的公安機關也不例外,微信、微信群辦公廣為存在。

不可否認,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洩密案件逐年遞增。特別是在公安機關,每一次洩密不僅僅會大大降低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對洩密民警個人也造成非常慘痛的影響。

案例1:緊急傳達致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並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於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洩密。

案例2:彙報工作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並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並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3:領導交辦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並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隨後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案例4:誤點誤傳致洩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並通過該群外洩。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國保等涉密性很強的警種,應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2、案發現場的照片、嫌疑人的正面照片或者報案當事人的照片嚴禁發佈到工作微信群。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個人手機不要存留案件相關照片。

3、違法嫌疑人的個人戶籍信息查詢頁面、詢問或訊問筆錄、辦案場所有辦事群眾時嚴禁拍照或截圖發送到工作群。

4、暴力或者較為血腥的案發現場,調取監控視頻的監控錄像,切勿拍照或者錄製小視頻發佈到微信群。涉黃、涉賭等關注度較高的案件,也切記不要炫耀而拍照發給親友。

5、內網信息(如:每日警情等)、涉密文件嚴禁發佈到微信群,保密級別較高的文件,必須也只能通過內網或者保密途徑傳達。

6、加強對工作微信群內成員保密意識教育,強調保密紀律,嚴禁將群內信息轉發或截圖給他人或者外部群。

7、點對點發送涉及工作的信息時,一定要核對,看清信息接收人的頭像和名字,微信對話框會根據信息交流時間優先置頂,千萬別一時疏忽,將工作信息發錯人,

8、群管理員應該擔當起管理職責,定期審查辦公群內人員,離職的警員,調動到其他單位的警員,儘量清理出工作群。

9、未最終定稿的重要文件,例如:協查通報、案件通報等,嚴禁發到工作微信群,防止在多次轉發後被當成最終正式版外洩。

10、對案件當事人不要圖省事使用微信發送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或者在微信裡和案件當事人掏心掏肺大談辦案內容。能當面交流的就不打電話,能打電話的就不要用微信!

總之,所有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論是民警還是輔警,都要時刻提醒自己,微信和微信群是一個公開場合,所有發言,所有內容,都有可能被轉發和截圖!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大意,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而且,互聯網是有記憶的,信息都是有痕跡的,即使事後刪除數據,毀滅證據,也有一百種方法可以查到你。所以,警界君希望所有人民警察,時刻提醒自己,保密是高壓線,時刻都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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