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可以減扣嗎?——律師”以案釋法“之勞動篇

案情簡介

朱某在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上約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月薪標準為:基本工資2400元,崗位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1600元;同時在“薪酬標準”一項中載明:在執行勞動合同期間,基本薪資按月給付,績效薪酬需視公司效益及員工業績按期發給。上班後公司每月以5000元標準向朱某支付工資,但在2015年9月至12月份期間,公司以經濟效益不佳為由,每月僅支付其3400元工資,停發了全部的績效工資。

該公司的行為合法嗎?是否應補發朱某的績效工資?

以案釋法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績效工資以公司經濟效益及員工業績為準,可以理解為企業效益上升時,額定的績效工資會上浮,企業效益不佳時,額定的績效工資會下調,但它並未明示“企業效益不佳將全額扣發員工的額定績效工資”,且公司所提供的“崗位職責”及“考核表”無法證明朱某沒有完成工作或考核不達標的事實,因此公司應補齊未支付朱某的工資6400元。

“绩效”工资可以减扣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劳动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律師提示

對於績效工資,基於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減扣的。

績效考核的完整過程是:績效制度的制定、執行、考核和麵談。在執行中也要嚴格遵循相關的標準和程序:告知績效未達標的事實情況和績效依據原因,是否績效改進計劃,對於績效工資的扣除雙方有無一致的確認意見等。

員工對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享有知情權,如果員工不知道公司的績效考核扣除工資制度,公司是不能予以執行的。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有沒有在內部進行公開,是不是執行透明,員工有沒有簽字確認,知悉並認可,這都是公司減扣績效工資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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