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擬回購6-12億元公司股份

新希望11月29日晚發佈公告,擬使用自有資金及符合監管政策法規要求的其他資金6億元-12億元,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8元/股,回購股份約佔公司總股本的1.78%-3.56%。

公司表示,擬回購股份將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訂)》中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用途。

新修訂的《公司法》142條第(三)項內容為“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第(五)項內容“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同時,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因142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目前,新希望已經取得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並於11月29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該回購預案。

新希望表示,此次回購,有利於公司優化資本結構及債務結構,降低財務融資成本,提高公司競爭力,實現公司的長遠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升公司價值,為股東帶來持續、穩定的回報,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公告顯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新希望的總資產為469.91億元,淨資產為213.44億元,貨幣資金總額為48.58億元,負債總額為198.03億元,資產負債率42.14%。

若本次回購資金總額若達到上限12億元,按2018年9月30日的財務數據測算,回購資金約佔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總資產的2.55%、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5.62%。

新希望稱,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擁有貨幣資金48.58億元,約為本次擬回購股份資金總額上限的4倍。因此,公司資金充足,資產負債率較低,利用自有資金及符合監管政策法規要求的其他資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購價款是可行的,本次回購不會對上市公司的研發能力、盈利能力、債務履行能力及持續經營能力等產生影響。

(原標題:新希望擬回購6億元-12億元公司股份 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及可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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