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佈實施回購細則 防範“忽悠式”回購

1月11日,上交所正式發佈實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同時,為落實《回購細則》的相關制度安排,上交所同步發佈了修訂後的股份回購相關公告格式指引。

增強約束機制

完善已回購股份出售制度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已回購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場和投資者比較關注、討論比較多的一個問題,各方看法不一。部分反饋意見及媒體報道擔心該做法暗藏套利空間,會造成公司低買高賣,滋生操縱股價、炒股盈利等問題,由此認為已回購股份應當全部註銷,不能出售。但也有不少意見認為,為了給回購打開制度空間,應該允許已回購股份在二級市場流通,但需進行特別說明和限制。還有意見認為,已回購股份不僅可以減持,還需要進一步提高減持方式的多樣性,增加如協議轉讓、定向轉讓等減持方式。

記者注意到,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上交所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已在徵求意見稿中對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具體包括持有期屆滿6個月、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減持、每日減持數量限制、減持價格申報限制及預披露等5項要求。

本次正式發佈的《回購細則》,在徵求意見稿已有限制的基礎上,又新增4項減持約束措施,從多個維度作出更嚴格的約束: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回購的股份,擬用於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否則此後不得再變更用於出售;二是將已回購股份減持前的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三是參照減持新規控制減持節奏,要求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以減少對二級市場的衝擊;四是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另外,記者瞭解到,公司實際上無法利用出售已回購股份操縱利潤,此前市場的相關擔憂可能是沒必要的。因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股份回購、出售或註銷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公司出售已回購股份所得如果高於原回購成本的,其差額並不能計入當期損益,應當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約束,公司想通過出售已回購股份來操縱股價和套利並非易事。

強化特殊主體回購期間的減持限制和披露義務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董監高、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等特殊股東能否在回購期間減持,是否允許減持,也是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反饋意見質疑回購制度可能成為掩護特定主體減持、“割韭菜”的工具,認為應擴大公司回購期間股份減持的受限主體範圍,不應允許公司邊回購其股東邊減持。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關股東在所有回購情形的回購期間減持,不僅會打擊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其實,上交所在徵求意見稿中為防止回購為大股東減持“抬轎子”,已經有所安排。首先,明確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其次,公司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股份回購的,上述特定主體不得在回購期間減持本公司股份。

記者注意到,本次正式發佈的《回購細則》從信息披露方面進一步強化特定股東減持的相關要求:一是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的,考慮到回購事項首次披露時即可能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將對上述特定主體限制減持的時點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購事項時;二是進一步強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回購期間的減持披露義務,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時,一併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提議人、持股5%以上股東問詢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並根據回覆充分提示減持風險。

規範已回購股份用途變更等

重要事項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徵求意見中,有部分反饋意見指出,由於資本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不斷變動,可能導致公司披露的回購用途發生重大變化,建議明確允許公司變更回購股份用途,增加靈活性。考慮到公司法修改決定將已回購股份的持有延長到3年,上市公司變更已回購股份用途確有客觀需要,因此《回購細則》允許公司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按規定對回購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變更。同時,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披露了多個回購用途,需要加強引導和監管,避免隨意變更或者終止產生不利影響,規範公司的變更行為。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擬回購股份的數量或金額,並明確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發佈的《回購細則》在此基礎上,還增加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一是回購股份擬用於註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二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並披露,否則不得出售。後續,上交所將在規則執行過程中,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及時糾正。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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