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佈!回購、高送轉新規來了,有明確標準(附細則解讀)

吳少龍 朱凱

備受市場關注的回購與高送轉新規出爐!

11月23日晚間,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和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

其中,回購細則明確了回購股份的處理方式、決策程序、資金來源和防範忽悠式回購的措施;

而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在經過此前《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僅修改了“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屆滿前後3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的條款。詳情戳:高送轉迎最嚴新規!兩大交易所狠招專治套路型高送轉,要點看這10問10答

先來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本次徵求意見稿主要包括了以下重點內容:

1、此次修訂完善原有的回購業務指引,在實施層面,為上市公司更為靈活、便捷實施股份回購“鋪路搭橋”,努力將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更為充分的發揮出來。通過放寬條件、拓展用途、簡化程序、便利實施,重在解決好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推動形成長效、共贏和可持續的市場機制。

2、本次明確了回購股份的處置方式,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並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

3、回購採用授權方式,簡化了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允許上市公司董事會其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聘請財務顧問、律師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獨立意見,降低實施成本。

4、在實施操作中,新規還豐富了回購資金來源,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閒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都可以根據需要用於回購股份,還允許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發行優先股;另外,回購期限更為靈活,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期限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5、在監管中,為防止“忽悠式”回購等亂象,新規一方面嚴格規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人員在股份回購期間的交易行為,堵住內幕交易和“拉抬”減持的通道;另一方面控制好回購的節奏和數量,避免股份回購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

高送轉方面,本次滬深交易所出臺的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與今年四月份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差並不大。

其中,對於此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屆滿前後3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這一條,有意見建議,增加股權激勵限售股的例外情形。主要考慮是,股權激勵限售股佔總股本比較低,對於有較大股本擴張需求的公司,可能因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連續多年不能推出高送轉方案,也可能影響到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意願。上述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已被吸收採納。


重磅發佈!回購、高送轉新規來了,有明確標準(附細則解讀)


股份回購“鬆綁”:回購股份半年後可競價賣出

上交所指出,此次修訂完善原有的回購業務指引,在實施層面,為上市公司更為靈活、便捷實施股份回購“鋪路搭橋”,努力將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更為充分的發揮出來。修訂中,上交所通過放寬條件、拓展用途、簡化程序、便利實施,重在解決好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推動形成長效、共贏和可持續的市場機制。同時,也針對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了市場約束和監管介入相結合的雙重預防機制,確保制度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具體來看,回購細則在“鬆綁”上做了以下安排:

一是明確回購後的股份處置方式。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並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這一安排,主要是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購和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

二是簡化決策程序。《回購細則》規定可以採用授權方式,簡化了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其次,考慮到上市公司董事會是股份回購的第一責任人,允許其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聘請財務顧問、律師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獨立意見,降低股份回購的實施成本。

三是便利實施操作。主要從兩個方面做出相應安排。一個是豐富了回購資金來源。《回購細則》提供了多樣化的資金來源選擇,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閒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都可以根據需要用於回購股份。同時,還允許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發行優先股。另一個是回購期限更為靈活,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期限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五大舉措防範出現“忽悠式”回購

對於市場關注的如何防範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回購細則也作出了相應的監管安排。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嚴格規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人員在股份回購期間的減持行為。

《回購細則》明確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同時規定,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在回購期間不得減持股份。

二是要求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具備明確預期。針對個別公司在股份回購中預期不明、隨意變更的情況,《回購細則》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必須明確回購數量或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誤導投資者。同時,《回購細則》還在總結相關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提議人提議回購的時間、數量、價格區間、投票承諾、董事會意見等從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規範要求,防範出現“忽悠式”回購提議誤導投資者。此外,還詳細規定了回購進展的持續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實施已披露的回購計劃。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的剛性約束。《回購細則》要求公司董事會審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方案,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目的用途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目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及資金金額。同時,回購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由確需變更或終止的,應當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及時披露。交易所將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將及時予以糾正。

四是合理控制股份回購的實施節奏。股份回購有利於穩定股價,但是短時期內過於集中和大額的回購,也可能引起股價波動,影響交易秩序。為此,《回購細則》參考境外市場的成熟做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時期內的回購數量,還對回購價格、實施時間做了必要的限制,確保股份回購有序實施。

五是明確界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股份回購屬於股價敏感事項,必須嚴格防範可能產生的內幕交易行為。《回購細則》將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全部推定為可能知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時,考慮到其他主要股東也有可能提出回購動議,還特別將提議人一併納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確保內幕信息核查及時、準確、全面。

高送轉新規落地:股權激勵限售股解禁期間可披露高送轉方案

對比今年4月份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本次滬深交所發佈的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主要條款並沒有發生變更。

其中,滬深交易所均就“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屆滿前後3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這一條,建議增加股權激勵限售股的例外情形。

上交所指出,主要考慮是,股權激勵限售股佔總股本比較低,對於有較大股本擴張需求的公司,可能因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連續多年不能推出高送轉方案,也可能影響到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意願。上述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已被吸收採納。

深交所表示,股權激勵限售股佔比較低,而且股權激勵是上市公司尤其是創新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應當在政策上預留一定空間。因此,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修改相應條款,明確高送轉的披露窗口期不包括股權激勵限售股解限這類情形。

上交所高送轉新規與徵求意見稿對比:


重磅發佈!回購、高送轉新規來了,有明確標準(附細則解讀)


除此以外,深交所還細化分階段減持計劃的披露要求。高送轉指引規定相關股東應當披露未來3個月不存在減持計劃以及未來4至6個月的減持計劃,並作為承諾事項予以遵守,以約束利用高送轉配合減持的行為,為投資者明晰其中潛藏的減持風險等。

深交所高送轉新規與徵求意見稿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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