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規範已回購股份用途變更 防範“忽悠式”回購

上交所發佈微信公眾號消息,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徵求意見中,有部分反饋意見指出,由於資本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不斷變動,可能導致公司披露的回購用途發生重大變化,建議明確允許公司變更回購股份用途,增加靈活性。考慮到公司法修改決定將已回購股份的持有延長到3年,上市公司變更已回購股份用途確有客觀需要,因此《回購細則》允許公司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按規定對回購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變更。同時,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披露了多個回購用途,需要加強引導和監管,避免隨意變更或者終止產生不利影響,規範公司的變更行為。

徵求意見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擬回購股份的數量或金額,並明確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發佈的《回購細則》在此基礎上,還增加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一是回購股份擬用於註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二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並披露,否則不得出售。後續,上交所將在規則執行過程中,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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