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前 涉及機構改革的行政機關職責擬這樣“過渡”

河南日報訊(記者李點)11月26日,我省省級機構改革首批新組建的7家單位掛牌成立。當天上午,《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對相關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應如何作出相應調整進行了明確。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機構改革要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實施《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調整,需要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

《草案》明確,現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考慮到省轄市和縣(市、區)行政機關同樣面臨職責調整問題,《草案》規定:省轄市和縣(市、區)行政機關承擔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了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負有監督指導等職責,如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新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監督指導等職責。

《草案》中還規定,實施《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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