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切皆为泡影


由于本人曾经在社保局的劳动关系科工作,可以给你几点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后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拿到当地的社保局备案,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逃避责任的体现。

第二,用工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的,视为单位自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遇到单位拖欠工资和少发工资,劳动者没有书面凭证很吃亏。

第三,用人单位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去当地人社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基本工资要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在网上查询,每个市的标准不一样。

第四,用人单位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补交相应的社保。

总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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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保(含五险),如果不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


建议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签合同补缴社保,如果公司依然不同意,可以来点阴暗的,保留好证据(和你一起上班的工友,能否写个证明?公司发的工服、工牌、餐票,只要有公司名称标志的,可以作为证据,查工资卡汇款人是否该公司公帐的,账单可以作为证据,发工资时的签收证明),到真闹僵的时候去当地劳动局告公司,申请仲裁,有人会问你有无签合同,你没签合同,很好公司除了补上社保,还需要外加赔偿。

没律师?一般当地劳动局都会提供免费律师,但好像是需要跟他们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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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月工资标准的2倍进行支付。从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为签订固定器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所以,你不要怕,保留好你证据,证据包括两方面东西:一、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考勤表、工资条、工牌等;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只要保存好这两样证据,将来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是你很有利的维权工具。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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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劳动者随时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并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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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关系来看,并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用履行劳资双方的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的三种情况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非劳动者有重大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单方面解除:

1、合同签订期满累计10年以上的;

2、合同续签期数达到三期以上的;

3、入职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动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

按照你所提出的问题现象,可向公司进行索赔,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的仲裁机构/劳动监察大队,如果私下协商达不成可进行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和相应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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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某些责任,如,帮员工买社保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单位用心不良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得不偿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用人单位因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也要为员工买社保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用工那天起,劳动关系就形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要依照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允许拒绝履行,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够免除这项义务。

  二、用人单位辞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双方用人关系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员工时未依法自觉履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的,需要加倍支付。

  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因为劳动者有过失而将其辞退时,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三、用人单位辞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后导致其失业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赔偿其失业损失的责任

  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为其投失业保险,员工被辞退后失业却不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员工就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起给付失业赔偿的责任。

  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正式的员工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自己要辞职,否则,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可以随时辞职,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五、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之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即使约定了试用期,法律也不会承认其效力,口头的试用期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同上述第二点)。

  而,如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约定的试用期就有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并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六、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使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要赔偿劳动者损失

  这里所讲,因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工资损失、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等的损失,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法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用人单位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仍未与你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依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满一年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月工资,用工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符合了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不得解除,合同一直履行到劳动者退休之日,具有稳定性。

  八、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明确员工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利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个企业的某项信息要想成为商业秘密被保护,必须是这个企业已经有意的采取了保密措施,通常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如果用人单位由于不想为员工买保险等追求小利的想法而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证明与员工之间约定了哪些是企业商业秘密,员工要遵守怎样的保密义务,就算员工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为无法证明这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而追究员工的泄密的违约责任,这对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是很致命的不足。

  九、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还未购买社保等的,还可以责令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另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对用人单位罚款。

  以上,只要发生了用工的事实,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可以逃避为劳动者买社保等强制性责任,而且,还会面临给付两倍工资甚至会被罚款等对己非常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还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规劝各用人单位还是乖乖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吧,当然,可以想办法使劳动合同上自己甲方的利益最大化,但是,想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使企业持续兴旺,善待员工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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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凉拌,现实会就这样。请律师,跨省市请。只能帮你到这而(儿)了。其它,自己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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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应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所以用工单位跟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就算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无论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保还是其他原因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维权,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依法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求助。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则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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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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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试用期满按单位考核管理方法,相方办理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一般不敢不签合同的。若果过了试用期还不签劳动合同,你又对本工作满意,愿意继续留下工作,请保留有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表签名等,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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