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監察法裡的這9個“新詞”,你都看懂了嗎?

這週五,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修改稿。這部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的國家反腐敗立法,出現了很多“新詞”,中國未來的反腐故事裡,必定少不了它們的身影。關心反腐的你,能讀懂這些新詞的含義嗎?

1 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監察法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源自於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源自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制度的豐富發展,源自於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重大創新,是全面從嚴治黨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我們要有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相信我們一定能破解自我監督這個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2 國家監察職能

監察法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

的專責機關……”

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監委的神聖職責。監察機關從政府系統中分離出來,組建監察委員會,和黨的紀檢機關合署辦公,依照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委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比如,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3 監察權

監察法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委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

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職能權限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有很明顯的不同。

監察機關不是按照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偵查職能,也不是按照過去的行政監察法行使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職能,而是一個全新體制,需要行使比較全面的調查權,所以要賦予它有效履行職能的措施和手段。監察法賦予了監察機關談話、訊問、搜查、留置等調查權限,同時在行使過程中又受到嚴格的監督制約。

4 最高監察機關

監察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委是政治機關,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樣,屬於政權機關,是最高一級的國家機構。這是從頂層設計上對國家權力進行的重大調整。

5 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六類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國家監察來覆蓋。就算你不是黨員幹部、不是原來行政監察範圍內的公務員,只要你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哪怕是不適用執行黨紀的公職人員,都被納入到監察法的大網裡。可以說,黨紀管住了從一個好黨員到“階下囚”演變過程大量的空白地段,監察法管住了從一個好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到“階下囚”這個廣闊的領域,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看看你自己,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嗎?(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6 監察官

監察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監察官不是一個新鮮事物了。兩千多年前我國就有監察官,比如秦漢時的御史大夫,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給事中、御史中丞,明清的監察御史。中國曆朝歷代的的監察官在維持吏治、維護國家統治方面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時代的改革催生了新的監察官制度,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黨中央把如此重要的職責交給監察官們,是信任和重託,更是考驗和鞭策。面對違紀違法行為,敢不敢做“黑臉包公”鬥爭到底?日常監督,敢不敢和熟人紅臉較真?“監察官”這三個字是榮耀,更是沉甸甸的責任。

這週日就要選舉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了。國家監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的同志就是一身二職,既是紀檢幹部,也是監察干部,必須在黨的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始終把講政治放在第一位,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

7 職務違法

監察法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過去紀、法中間存在一片廣闊的空白地帶,存在犯罪有人管、違法無人過問的現象。如今,監委既有懲治職務犯罪的手段,也有懲治職務違法的手段,還有防止違法犯罪的手段。

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的職責可不僅僅是“辦案”,不能只盯著職務犯罪行為,還要做好日常監督,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比如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一旦發現問題苗頭,就要咬耳扯袖、紅臉出汗;要防止一般違紀違法發展成嚴重違紀違法,防止嚴重違紀違法發展成犯罪行為。

關於調查職務違法的手段,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那麼如何處置職務違法呢?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8 政務處分

監察法第十一條:“(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政紀處分”都是不同的,它專指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的處分。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政務處分的適用對象比政紀處分更寬,不僅包括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更符合監察工作的實際需要,也體現了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精神。

9 留置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調查權限中的一項,是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撒手鐧”。用留置取代“兩規”,是我們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的一大進步。“兩規”措施是黨內法規規定,由紀檢機關使用,現在留置是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授權的,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監察法對留置的審批程序、適用對象、使用條件、措施採取的時限等都做出嚴格規定,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也做出相應規定,有利於我們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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