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周立波藏槍藏毒罪名不成立,僅因交通違章被罰1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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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案發以來,很多華人都關注這一事件的進展,猜測著周立波會受到怎樣的刑罰。

6月4日,懸在頭上的劍終於放下了,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如題所述,法官認定警方搜查程序不合法,從周立波車中搜出的槍和毒品不能作為合法證據,周立波只需承擔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罰款150美金。

這個領域,我也不瞭解,為此請教了一位律師朋友,才弄清楚了。

明明在車裡搜出了一隻槍套、一把手槍、兩袋冰毒,當場被捕,以非法持有管制藥物、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槍支等罪名檢控,為什麼最後只用交通違章罪,罰款150美元呢?

一、辯護律師給力

這一案件的結果,離不開律師的給力。周立波聘請的律師斯卡林,有49年的辯護經驗,曾經被《紐約時報》評選為紐約大都會區100名超級大律師之一。經驗豐富,辯護手法老道。

二、美國法律的無罪推理原則

美國嚴格奉行無罪推定,也就是說,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警方的取證過程是非法的。

依照美國法律,如果沒有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沒有得到法院的搜查令,是無權搜查的。

辯護中,律師稱周立波不懂英語,沒有聽懂警察的話,也就是在沒有同意被搜的情況下被搜車了,屬於非法證據,不能用以指控周立波犯罪。而交通方面的違規,證據合法、充分,因而被判違法交規,罰款150元了事。



三、美國法律對程序正義的尊重

這一案件體現了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對程序正義的尊重。

通常來說,人們只關注結果是否正義,而忽略了過程是否正義。這也是為什麼直到現在,很多人覺得不應該放了周立波:明明車上有毒品有槍,周立波本人也沒有否認這一點。

美國法律認為:正義不僅應該得到實現,而且應該以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而程序正義,就是“看得見”的方式之一。

這是因為,如果法官採納了程序不正義取得的證據,勢必引起警察濫用職權,導致更多不正義的行為。因為面對以警察為代表的公權力時,民眾是弱勢的一方,只有嚴格限制公權力,才能保障公民權利。

這樣可能會導致個別案件的不正義,比如一些高智商犯罪,但是警察濫用公權,執法粗暴,會引發全社會的危害,後果不堪設想。兩者相權取其輕,寧可選擇個案的不正義。

四 辛普森案

美國厲史上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美國法律。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

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

本案也成為美國曆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後來,辛普森入獄,但不是因為殺妻,而是因持槍搶劫罪。

2007年7月20日,獲刑33年入獄的辛普森,得到假釋委員會的批准,不久獲釋。

當時流行著這樣一句話:辛普森殺害妻子的鮮血連上帝都看見了,但法律沒看見



多少人為此紛紛不平,但它是合法的。

五 美國沒有刑訊逼供

在美國,不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

著名的米蘭達法案規定: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但是,你所說的話將成為法庭證據....

這一法案確定了警察不能逼供。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章瑩穎失蹤案,失蹤後,從12號找到重大證據(嫌犯的車)一直到29日才逮捕嫌疑人,也是與程序正義有關。



後來逮捕嫌疑人後,同樣因為他保持沉默,證據欠缺拖延了案件的進展。

同胞們不瞭解美國法律,憤憤不平,大罵美國警察無能。


方立在加州

這說明了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事。

法律是要講證據的,但是證據是可以作假的。

警察的確是在周立波的車上搜出了槍支(放在槍套裡但上膛)和毒品,但是程序不正義就是不行,不管搜出來什麼都不能當證據。

這有效阻止了警察栽贓嫁禍的可能,如果大家看過一些黑幫片,應該看過這樣的場景:警察攔下一個人的車,一個警察和車主交涉並控制住車主,另一個警察不經車主同意就開始搜查車輛並偷偷往車上放槍和毒品,然後大叫所有人來看,然後所有警察都圍過來把車主帶走或者槍斃。內幕是黑幫把部分警察收買了,借他們的手栽贓嫁禍。

程序正義就是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的。

但我們不知道周立波是真有罪還是被陷害,但在程序不正義的情況下,就沒有合法的證據,周立波關於槍支和毒品的指控就全部不能成立,只能把周立波放了。

只有開車打手機是證據確鑿的,於是就只能罰這個款。

很多看周立波不順眼的人看到這個結果都怒了,明明只差一步就可以讓周立波萬劫不復,徹底玩完了,結果還是讓他逍遙法外了。

(美國是可以合法持槍的,之所以當初周立波被認定有罪,是因為槍是上膛的,被認為有非法襲擊的傾向,這是個可有可無的罪名,所以真正的關鍵是毒品的來源。)

可是之前,為什麼律師不提出這個說法,而都是勸他儘快認罪,甚至讓他坐十年大牢,難道都是飯桶,一點都沒有發現這個漏洞?還有和周立波的一起的唐爽,又是怎麼摘出去的呢?為什麼不是把先周立波摘出去?

我感覺可能裡面還是有貓膩,只是目前不知道貓膩出來哪,是誰對誰搞的貓膩?

周立波目前的說法就是有人要害他,幸好他最終找到一個好律師,一場劫難被他化解了。

他通過這個案子瞭解到了什麼是人性,過兩天他會通過微博把那些在國外坑中國人的中國人都一個一個得揪出來。

關於槍和毒品為什麼會在周立波的車內,周立波向媒體表示:“槍和毒,法官、公訴人(檢方)都已經認定不是周立波,周立波和槍毒沒關係。但是槍毒怎麼會到周立波包裡的,請聽下回分解。”

所以現在大家看戲就好,周立波會把事情都說明白的。


電影毒角獸

我對司法不太懂,包括中國與美國,我只能在人性上略加探討,如有說錯,誤語,還請專業人士海涵指正。

周立波美國案發後,好象還發生了一件中國藝人在美案發的事,當事人是英達,滿族人,因什麼程序問題而瞞報少繳稅款,被美國司法起訴,當時也是鬧得動靜很大,有人把周立波案拿出來與英達案作比較分析,得出結論說,認罪的話可以輕判,不認罪的話一旦罪名成立會重判,而當時周立波與英達在認罪方面形成了鮮明地對比,周立波堅決不認罪,而英達很快認罪簽字,得以保釋罰款,案子了結,雖然英達並無牢獄之災,但他此生給自己烙下一汙點,在美國有違法犯罪的記錄!

媒體開始幸災樂禍了,很多人在為英達慶幸地同時,開始預測周立波會在美國坐幾年牢,或者是把牢底坐穿?有人開始勸周立波,學學英達吧,認罪可以輕判,或者繳一筆罰款也可以回國了事,但周立波卻說了一句蕩氣迴腸地話:我沒犯罪為什麼要認罪?清白自有公論的那一天,正義不會冤枉一個無辜之人!

今天,法院宣判:周立波無罪釋放!

人為什麼是人?因為他知道自己坦蕩,因坦蕩而無畏,因無畏而堅守,因堅守而勝利,因勝利而最終證明人終究是個人!

至於狗,原諒我還沒學會評價畜牲…


半日薑茶

周立波:“我沒有任何過錯,沒做虧心事,無懼鬼敲門,我問心無愧。”“我獲得了正義,我將以揚善除惡的行動弘揚正義。”

簡要案情回顧:

2017年1月18日,周立波在紐約州長島駕車,因“蛇行” 被警方搜車,發現一支柯爾特野馬手槍、手槍子彈和兩袋可卡因,警察當場逮捕了周立波與副駕駛的唐爽。

同年12月18日,紐約州陪審團以非法持有武器罪(共兩項,分重罪和輕罪)、非法持有火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以及違反交通法規五項罪名起訴周立波。

此案,歷經年半,出庭10次。2018年6月4日檢方撤案,周立波無罪勝訴。

恭喜波波!賀喜波波!

我的看法:

2, 咖啡與大蒜!國產大蒜狂勝洋咖啡。“我是中國公民,我講普通話。我不講並且不懂英語” 成了周立波能脫罪的最重要證詞。波波,你這是自打臉也,最後救你的是國產大蒜不是洋咖啡啊!回來後說話圓滑點,不要直腸直肚!繼續做慈善,捐款助人就好!

3,美國司法正義的勝利,寧縱毋枉。寧縱九個富人,絕不枉放一個窮人。

4,證明錢不是萬能的,但無錢萬萬不能的正確性。

5,波波為中國人爭光,創造人類自有汽車以來,前無古人,後來者不知有沒有的史上最昴貴交通違章罰款。

中國人幫中國人,何況是沒幹過傷天害理的事,反而捐出幾千萬鉅款助人的波波。“挺波” 派完敗“打波”派,證明了“我獲得了正義,我將以揚善除惡的行動弘揚正義。”


華髮少年

悟空:

這個案子我是這樣看的:

一、美國的司法是獨立的;

二、美國的公、檢、法三個體系也是相對獨立的,三個體系相互制約,以保證法律的公平公開公正;

三、美國警察執行公務是有程序的,依據程序法,警察叫你停車可以掏槍,但必須同時向你喊話,你必須按照警察的喊話做,雙手抱頭或者放在車身上,否則,警察可以向你開槍;

四、如果你按警察的做了,警察必須告訴你,你可以保持沉默,警察如果沒有這麼做,他就是違反了程序法,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警察,只要你有證據你就會是勝訴的。這就是程序,警察執行公務是有程序法約束規範的,任何人不得違反程序法;

五、本案中美國法官認為警察執行搜查時沒有依據程序,執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後面的一切無從談起;

六、罰款150是交通違章,證據確鑿;

就這麼一回事。

據此,本案當事人可以起訴美國警察執法時違反程序法,只要證據確鑿,可以打贏這個官司,這在美國很正常。



呆呆熊沙龍

周立波藏槍藏毒罪名不成立,並非周立波沒有藏槍藏毒,而是警察搜查他的車違反了程序法的要求,屬於非法取證,那麼即使明知道周立波藏槍藏毒,在庭審中也必須忽略非法證據。那麼,忽略掉重要的警方搜查證據,因證據不足當然就應當裁決罪名不成立。

美國法庭之所以會眼睜睜地放過證據確鑿的藏槍藏毒犯罪嫌疑人周立波,原因就在於美國法治所秉承的現代法治基本的原則之一,程序正義優先。程序正義是相對實體正義而言的,在周立波案中,周立波事實上有沒有藏槍藏毒屬於實體正義範疇,而警方在蒐集證據以及檢訴過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就屬於程序正義範疇。所謂程序正義優先,就是說如果警方蒐集證據以及檢訴過程中違反了程序要求,那麼就可能存在證據汙染,庭審過程中不能被視為有效證據。與周立波案相似另一起名噪天下的辛普森殺妻案,幾乎所有美國人都相信兇手就是辛普森,但由於呈堂的關鍵證據之一不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存在被汙染的可能性,因而被法官要求忽略,而忽略掉關鍵證據形不成完整證據鏈,就無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最後判決辛普森無罪釋放。

現代法治為什麼要強調程序正義優先,主要原因就在於權力的不對稱,公檢法在現代國家是國家暴力機器的一部分,具有強制性,而程序正義優先就是為了制衡具有強制性的國家權力。例如,如果違法搜查周立波車的警察行為被忽略,僅僅因為周立波確實藏槍藏毒實體犯罪了,那麼擁有公權力的警察就完全可能(事實上是必然)濫用公權力,不受節制地肆意搜查任何被懷疑的公民的車,只要搜到就加罪;同時,不加節制的公權力濫用也必然會有壞警察挾帶私貨,以此來拿捏和威脅任何不順眼的公民,甚至炮製虛假證據來構陷看不順眼的公民。

由此不難看出,現代法治的要義是首先防範國家公權力濫用,而程序正義優先就是具體的體現。這種現代法治理念的背後隱含的社會共識是,相比於個人違法犯罪的惡,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濫用國家公權力才是更值得警惕和嚴加防範的大惡。綜上所述,概言之,周立波被法庭宣判罪名不成立,不是因為他無辜,而是因為他僥倖,他事實上就是一個違法攜帶槍支和毒品的傢伙。如果他是在中國被警察臨檢發現藏槍藏毒,他就是找一千個全國最頂尖最貴的律師也翻不了身。


唐映紅

看到熱搜上有#周立波被判無罪#,呵呵噠。不是說周立波一定有罪,畢竟藏槍藏毒這麼嚴重的罪名,證據還是很重要的,而且會計也不太瞭解具體情況。

但是可以預見,周立波接下來會有一系列嘚瑟的動作,上熱搜,洗白,甚至可能重新回國找機會做節目,出現在大家的視線裡,嘚瑟自己洗白了。因為他在美國,而且雖然沒有公開,但是風傳周立波已經入了美國國籍——分析原因是,周立波持槍沒有違法,是因為美國是一個允持有槍的國家,只要不違規使用美國公民均不會受到法律懲處。周立波沒有被非法持有槍支判刑,唯一的解釋就是他已經移民美國而且成了美國公民。

問了一個懂一些美國法律的朋友,朋友的說法是,周立波這次被判無罪,只承擔違反交通規則的150美金的罰款,不是因為他百分百真的沒有藏槍藏毒,而是主要因為美國的法律,最重視程序。而搜查程序的不合法,這個前提造成了後面的一系列都站不住腳。

所以你懂了,周立波的車裡搜出的槍和毒品是事實,但是在一切講究法律和程序的美國,你搜查程序不合法這個前提在,那麼即使有槍和毒品的證據也不會判你違法。所以在美國想像周立波這樣的程度還能逃脫法律制裁,有錢,請個夠牛的律師,才是基礎。

周立波和毒品的關係,他的前妻已經在網上發過N段視頻,吸毒吸嗨了失去意識的周立波已經被無數人看到過了。不要告訴大家你已經在美國戒毒成功了,所以接下來可以以美國華僑的身份回國撈錢。

回中國了,就請遵守中國的法律和程序。如果再有類似的事情出現,難道要解釋只是華僑好奇,所以在家裡或者車裡放點毒品玩玩?

建議以周立波的個人秉性,請律師的財力物力和能力,還是在美國長待吧。這也算是美國幫咱們藏汙納垢了……

大家的意見呢?


鞏會計

這個事充分說明了在資本主義社會,有錢就是可以為所欲為啊。

我有一個同學在美國讀了碩士,然後一直留在美帝了。就在紐約上班,住在紐約郊區。

周立波當年在上海出名的時候,我這個同學還沒有出國,當時還挺喜歡這個海派清口脫口秀主持人滴。誰知道,後來這個周立波黑料越爆越多,醜聞越來越多,大家就越來越煩他了。

同樣是在上海出道成名的薛之謙,也是這樣。我這個同學說,這兩個人是上海人的恥辱。

所以去年周立波在紐約出了這個事兒,非法持械,還吸毒藏毒。我同學說真是大快人心,看看這個跳樑小醜以後還得瑟不。

所以這個事兒我同學很關心,加上就住在紐約嘛,所以瞭解得比較多。

誰知道這次紐約法院居然板子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罰酒三杯了事情。我同學非常失望。

那具體為什麼法院這麼判呢?昨天他和我聊起來,對美帝的司法制度大大吐槽了一番。

此次檢方針對周立波的四項指控,即二級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級非法持有武器罪、七級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法院判定均不成立,撤銷相關罪名。主要原因就是一個:警方獲取相關證據程序性方面出了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警方搜車的行為不合法,因此從周立波車中搜出的槍支和毒品將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明白了吧?從周立波車中搜查出來的槍支和毒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是由於警方搜車行為不合法,所以本來很清楚,很有力的證據,法院不予採用。

這個呢,給大家科普一下。

警方在案件偵查階段,獲取的證據,只是事實,但不一定是法律事實。

我也是聽我這個同學說的。反正事實和法律事實之間沒有必然聯繫。這個事是事實,但它不一定是法律事實,關鍵就在於警方獲取證據的行為是否合法。

那這次警方搜查周立波車輛為啥不合法?

根據周立波律師團說法,居然是因為警方搜查車輛過程中周立波說漢語,警方說英語,交流不暢,警方根本沒有得到合法搜查對方車輛權力。所以搜查結果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一個毒駕車輛在公路上歪歪斜斜,本身就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了,警方對此車輛進行搜查,居然被判不合法?

這也就是在美帝才會發生的莫名其妙事情了。

不能不讓人聯想到此前辛普森殺妻案啊。

和這次周立波案件一模一樣,都是警方得到了有力證據,證明辛普森確實殺人了。但是律師團想盡一切辦法證明警方獲得證據方式不合法,所以證據就無效了。

所以殺了人的罪犯就可以逍遙法外。

所以周立波這次也可以逍遙法外。

都是因為他們有錢,可以請到好律師啊。

據說這次律師費達到百萬之多。連周立波都承認


“這是史上最豪華的交通罰單,律師陣容是最強大的,費用也是最強大的。”

周立波就是拿了百萬真金白銀,買回了自由。在美國就是這樣,有錢就是可以為所欲為。別說這點小罪,辛普森殺人這麼確鑿的事情法律也拿它沒辦法。

但是法律歸法律,人心歸人心。

雖然周立波在美國逃脫法律制裁,但他回國以後的事業恐怕也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樣順利了。

大家都知道他吸毒,雖然是在美國吸毒,不是在中國吸毒。但是之前爆出吸毒醜聞的明星下場都怎麼樣?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我們吃瓜群眾倒要好好瞧瞧,像周立波這樣的人渣還能囂張到幾時?


梁鵬飛

這個案子,首先我們要知道一個常識:在美國,法庭宣佈一個人罪名不成立,並不是說這個人沒有罪,而是現有的合法證據還不能將其定罪。

周立波應該慶幸自己是在美國遇上了這事兒,換在國內,別說律師,神仙都救不了他。


美國的司法制度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力度,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它有一些很常見的規範和實踐,比如著名的米蘭達警告、排除非法證據原則等。

法庭為什麼會認定從周立波車裡拿到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1、警察的搜車行為,缺乏合理的理由,即合理懷疑;2、警察沒有證據證明周立波聽懂了他們的話,也就無法證明搜車得到了周立波的允許。這樣取得的證據,是非法的,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既然這樣,對周立波涉槍涉毒的指控,只能撤銷。

也就是說,周立波正是“排除非法證據原則”的受益者。

肯定有人會說,如果案子都這樣辦,不是會放走很多“壞人”嗎?沒錯,美國的司法制度很有可能會暫時放掉一些“壞人”,但它最大的好處,也是絕大多數人都能享受到的好處,就是它不會冤枉“好人”。

追求司法公正,結果固然重要,但它並不是唯一的標準,程序公正才最重要。如果只追求結果而不顧程序公正,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冤假錯案的受害者。

這正是美國司法制度一直在竭力避免出現的情形。


冀彥偉123

周立波在這次事件中只被罰了幾百塊錢是非常有意思的。

各國法律都有漏洞,周立波這次就利用了美國司法的漏洞。

當初,美國警察攔住周立波,是由於他開車手持手機並且蛇形前進,而且車速不穩定,被懷疑有可能酒駕。警察攔下車之後,發現車後排有槍套,於是提出了搜查的要求,通過周立波朋友的翻譯,經過周立波的點頭同意,才開始搜查,最終搜出槍支和毒品。

周立波非常的幸運,因為他說自己不怎麼會英語,他後來辯解說:我是中國人,說的是普通話。由此來說明當時美警提出搜車時,由於語言交流不暢,他沒明白警察的意圖,所以並未真實同意警察搜車。這其實有幾分狡辯的成分在裡面,海派清口絕不是浪得虛名。

美國為保證司法公正性,取證是要有合法程序的,程序不合法,搜出的證據就可能沒什麼用。

周立波強調語言交流不暢,也就是為鑽這個空子,再加上槍支和毒品上沒有周立波的指紋和DNA,無法證明與周立波有關,所以只能以交通違規處置。

周立波事件只能是在美國發生,在中國是絕不可能出現的,在中國,他也許早就開始服刑了。

雖然周立波沒有牢獄之災,但付出的代價也不小,幾百萬的律師費是免不了的,錢不是萬能的,沒錢官司也是打不贏的。

周立波事件只能說有沒有持槍藏毒他自己清楚,當時是否同意警察搜車自己心裡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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