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者卻遲拿到錢,法院執行哪能違規「插隊」?

先来者却迟拿到钱,法院执行哪能违规“插队”?

先来者却迟拿到钱,法院执行哪能违规“插队”?

自己明明是“第一債權人”,可欠款兩次都被他人插隊領走,400萬債權等了5年只“分”到40萬——近日,一起法院執行“插隊”的案件被媒體披露出來,引發關注。

據揚子晚報報道,在江蘇新沂市人民法院,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經調解後進入執行程序。該案中被保全標的物,為欠債企業的到期債權,共計272萬元。當事人郝先生申請成為了到期債權的“首保全人”,也就是說,他本應在拿執行款時“排在第一位”。

然而,2014年,新沂法院執行到該筆到期債權中的190萬元後,未通知“首保全人”,而是悄悄地將其中的150萬元,分兩次發放給“輪候”排隊的其他債權人。5年時間裡,作為“首保全人”的郝先生迄今只領回了40萬元執行款。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多個普通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除設有擔保物權或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外,普通債權人應當依照查封、扣押、凍結順序而依次享有處置查封財產的權利。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要債也得分“先來後到”。據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當事法院和檢察院均已認定郝先生是排在第一位債權,那麼就理應由其先行處置相應財產,而讓輪候者“插隊”顯然不符合相關規定,且悄悄分錢、不通知利害關係方也不符合程序。

就是這樣清楚明白的道理,到了當事執行法官那裡,硬生生給搞成了糊塗案。但這樣的糊塗恐怕不是真糊塗,有些情節就是佐證:當郝先生根據當事法院執行人要求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後,他們又威脅急著用錢的郝先生,說如果撤回執行異議申請,就可以得到一部分執行款。事實也確是這樣,郝先生撤回執行異議申請後,就拿到了40萬的執行款。這就說明,新沂法院的當事執行法官們不是不知情,而是明知自己的錯誤,卻想極力掩蓋和消化。

這讓人不得不追問,如此“插隊”背後到底有什麼貓膩?按照常理,幾家債權人盯著一個企業還錢,這家企業大概率已經資不抵債了,執行款基本處於“狼多肉少”的情況,排在後面的債權人不僅是晚一會拿到錢的問題,很可能是遙遙無期。在該案中,排在後面的債權人為何能插隊先拿到欠款,是不是做了什麼“工作”,值得追問。

還需要指出的是,對這樣的執行“插隊”錯誤,當事人郝先生申請了檢察院的檢察監督,但當事法院面對檢察建議書仍不改正——這已不只是執行錯誤,而是頂風不受監督。直白一點講,涉事法院如此堅持執行“插隊”不改正,更加重了人們對當中存在貓膩的懷疑。

法院執行“插隊”,追責不能“掉隊”。面對此次明顯的執行“插隊”錯誤,除了堅決糾錯外,有關方面更有必要深入一層,多問幾個為什麼,該問責的問責。不能讓個別法官的亂作為,傷害了司法公信、執行公信;不能讓這樣的“糊塗案”,給全國都在努力推進的“破解執行難”添堵。

□餘明輝(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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