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要「排隊」?女教師「插隊」懷孕被辭退,法院這麼判的

“二胎”政策放開後,因女職工扎堆生育,有單位出臺“排隊懷孕”的辦法,以防工作的正常運轉受到影響。日前一名女職工“插隊”懷孕,被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為此,這名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那麼,生育高峰期單位下令“排隊懷孕”,女職工“插隊”遭辭退該不該獲得賠償?


“插隊”懷孕被辭退,女教師與單位對簿公堂

生孩子要“排隊”?女教師“插隊”懷孕被辭退,法院這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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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幼兒園支付兩倍工資差額及相應的賠償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潘佳怡與幼兒園勞動合同期滿後,潘佳怡仍在幼兒園工作,幼兒園未提出異議;2017年5月,潘佳怡懷孕;2017年6月30日,幼兒園根據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與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幼兒園給潘佳怡發放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工資總額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

接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後,幼兒園表示不服,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幼兒園不承擔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

幼兒園訴稱:潘佳怡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幼兒園對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是正確的。2015年3月,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潘佳怡嚴重違反了單位這一規定。

幼兒園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2008年10月,潘佳怡與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合同時間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開始,幼兒園依據“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以及職工上交的“懷孕申請”排出了懷孕生育順序,經幼兒園大會宣佈並公示。2017年3月,“二胎懷孕排隊順序”又經大會宣佈並公示,按順序,潘佳怡應於2017年12月份懷孕(排在前面的幾位老師已經申請並備孕)。2017年5月,潘佳怡為了強佔生育名額,故意提前懷孕,這種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單位內部造成極壞的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幼兒園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關係。潘佳怡於2017年12月1日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決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潘佳怡認為:幼兒園出示的證據,已經證實了本人主張相關請求的事實。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兒園工作;2008年9月份,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後,本人仍在幼兒園工作,但是此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是幼兒園以各種理由拒絕;2017年6月,本人懷孕,幼兒園要求本人自動離職;幼兒園於2017年9月11日將本人從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將本人工作卡從系統中消除,使本人無法進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證據。


單位“家規”被認定違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法律對懷孕女性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女職工處於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不能針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且幼兒園在施行二胎排隊過程中將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為第七,並沒有經過任何民主程序議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7條、第87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幼兒園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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