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巴或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有乘客與司機搶奪方向盤,乘客制止鬧事人員造成傷害的追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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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鬧事人員造成輕微傷害的,公安機關要以“故意傷害”的案由立治安案件查處,確認制止鬧事人員的乘客的行為是適當的,可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或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制止鬧事人員造成輕傷害的公安機關依然要以“故意傷害”的罪名立刑事案件偵查。如果乘客的行為沒有超出正當防衛必要的限度,應當決定不予刑事處罰,撤銷案件。

如果乘客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一般也不會對乘客採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依然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然後移交檢察院決定是否追究乘客的刑事責任。

因為乘客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而且本質上是維護公共秩序,與因私故意傷害有明顯的不同,個人認為此類案件完全可以和解,通常檢察院應當決定免於起訴。

按照目前的執法、司法環境,制止鬧事人員造成重傷害或死亡的,雖然應當從輕處罰,牢獄之災還是免不了的。

至於造成傷害的損失要根據司機是否有過錯來決定,如果發生矛盾司機責任大,應當由公交公司先行適當承擔經濟責任,再由公司追責司機。“制止鬧事人員”的乘客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也要承擔經濟責任。

如果防衛過當不承擔任何責任,無異於鼓勵防衛權濫用,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目前對正在行使中的司機的傷害,情節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處罰。與涉車、老人倒地碰瓷的敲詐勒索一樣屬於“結果犯”,即達不到一定的程度,比如毆打司機沒有造成輕傷害的或沒有出現嚴重交通事故的,碰瓷敲詐未遂的或達不到一定數額的,就入不了刑。本人多次呼籲,應當從立法層面,將毆打正在行使中的司機和涉車、老人倒地碰瓷行為改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是否有後果,無論是否既遂、未遂都要入刑。


斷牙虎110


對於在正常駕駛的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司機,乘客為了一己之私毆打司機或搶方向盤的,同車乘客制止(武力),是否可以適用於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無果0417


司機都被定性互毆,你上去要被定性先出手挑起鬥毆,你家有礦也不不夠糟蹋的。


AIII600


你與司機的事情連累其他乘客 那不得捱揍麼!有能耐下去對打



愛吃火龍果的大兔子





小橋流水人家2017


有關係的就放了,沒關係的就罰款,關幾天現在公安局都這樣


壹輩子侑伱49


這個不能一概而言。必須把握好一個度,也就是說勢態是否有可能造成司乘人員的安全,如果車輛在行駛中有乘車人企圖毆打或正在實施打司機或者搶抓方向盤,以及其他方式威脅司乘人員人身安全就要發生,不制止將造成危險性的,應果斷制止,制止的度把握到行為人不再實施危害行為或不能繼續實施危害行為!


大地怒火


這個社會實在太難了,做好事沒有法律保障


茫茫田野


沒有責任,還要表楊,算見義勇為精神,如果重慶公交也有這樣的人就好了,可惜沒,


豆奶奶785


本來屬於正當防衛不追,但按照重慶墜車的互毆定性思維方式,會追究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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