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岩乘客一時衝動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獲刑三年, 你怎麼看?

孫承浩


2019年1月22日下午,浙江台州市黃巖區一輛載著10餘人的公交車,從黃岩火車站開往黃岩頭陀鎮。在公交車行駛至黃岩新前街道七里村往澄江鎮方向路段時,乘客徐某某發現自己錯過站牌,隨即要求駕駛員停車。因不是停車站臺,司機拒絕了徐某某的要求,兩人就此發生爭吵。徐某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致使公交車駛進了路邊隔離帶缺口。 車上乘客進行勸阻後,司機將公交車方向調回並繼續行駛,方向盤卻遭到徐某某再次搶奪並拉拽,造成公交車偏離既定車道。司機及時停車報警,避免造成嚴重後果,但車上10餘名乘客生命安全受到極大威脅。


2019年5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獲出庭支持公訴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徐某某兩次搶奪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偏離車道。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首先這絕對不是徐某一時的衝動,如果只是搶奪一次還可以理解為一時衝動,經人勸解後再次搶奪方向盤就絕對是有意為之。並且這樣的行為不管是衝動還是有意,都是極大的危險動作,危害了全車十多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

另外之前重慶已有因為乘客與司機爭吵打架而導致的公交車墜江最後導致十幾個人同時死亡的慘烈事故發生,而徐某完全不能從這樣嚴重的事故中吸取教訓,必須給與他嚴厲的懲戒才能讓其有公共安全意識,避免後續再危害他人。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全國報道也不是一次兩次了,之前作出這樣危險的行為人員並未受到應有的處罰,導致有些人有恃無恐,這次徐某獲刑三年可以給這些人一個警告,讓他們的行為有所收斂,對於減少或者杜絕這樣極大危險的行為是有好處的。

同時重慶市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1月8日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讓處理這類事件有法可依,給與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為作出應有的懲處,做出了百姓期待的事,給這些政府部門點贊。


指北車


對這種危害社會及其他乘客生命安全的行為應該零容忍,最好通過法律途徑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在我國長期以來都是用道德約束人們的行為,這樣造就出了一部分藐視法律法規的人,即使自己做錯了也覺得自己理所應當,理直氣壯的同時危害了其他人的安全,對這種事情的容忍就是對其他乘客的殘忍。


雨夜先聲


三十年也不多!這種衝動搶方向盤和衝動殺人沒區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