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女乘客、其他無辜乘客之後,如何能「救別人救自己」?

2017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頒佈了《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並表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共有城市公共汽電車60餘萬臺,運營企業近4000戶,從業人員130餘萬人,年完成客運量700多億人次。“700多億人次”這個數字,可能每天都需要乘坐公交車的人會有所體會。“700多億人次”這個數字,和“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中的“10多人”,有一樣的意義。

公交司機、女乘客、其他無辜乘客之後,如何能“救別人救自己”?

公交車作為最常見的出行方式之一,對公交車司機的要求相應較高,如具有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和條件,經過安全培訓教育、突發事件演練後上崗,身心健康,沒有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取得駕駛證且駕駛經驗豐富、駕駛行為規範,沒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沒有飲酒駕駛、重大違規駕駛記錄,未有多次或重大投訴記錄等。另外,公交車司機在行車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線路和站點運營,確保已播報線路名稱、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處置,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先於乘客棄車逃離。

對公交車乘客安全影響最關鍵的還包括公交車運營企業,公交車運營企業是否具有安全意識,是否排查安全隱患,是否按照要求規範運營行為極為重要。作為安全運營的責任主體,理應制定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安排公交車司機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後上崗,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加強演練、應急處置,並應當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公交司機、女乘客、其他無辜乘客之後,如何能“救別人救自己”?

而乘客自身,理應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有危害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如出現妨礙公交車司機正常駕駛的情況,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立即報警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覺得“很冤”、“很無辜”,為什麼自己的命掌握在別人手中,為什麼自己需要為別人的行為承擔後果,明明跟自己無關呀。公共社會,誰能置身事外。雖然其他乘客沒有制止的義務,但我們還是期待有人挺身而出“不旁觀”並且在口頭勸說無效時用行動及時制止糟糕結果的發生。公交車運營企業、公交車司機、女乘客、其他乘客、現在的我們,每個人都不應該成為事件或事故惡化鏈條中的一環。改變“結局”,不要再重複經歷已經發生過的“事故”和“災難”。

公交司機、女乘客、其他無辜乘客之後,如何能“救別人救自己”?

《死神來了》帶來的不是“聽天由命”,是對生命的敬畏,是保持高度安全意識,是不再忽視安全隱患和不再無視細節、習慣,是改變“結局”。如果能夠避免,我們當然希望能避免一次又一次。誰都不該死,誰都應該好好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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