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站票」:責任意識是服務業底線

——本文系紅網第四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針對有乘客稱10月4日G6284次列車等臨時“減編”車廂,致部分乘客“被站票”一事,@北京鐵路回應:國慶假期,三列列車由平日短編組改為重聯長編組運行,進一步增加運力保障。4日因重聯動車組一組發生故障,臨時安排短編組運行。目前,上述列車已恢復重聯運行。由此給旅客帶來的不便,鐵路部門深表歉意。(10月6日《新京報》)

這兩日正值國慶假期迴流高峰。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快捷,環境舒適的高鐵成為出行者首選的交通工具。乘客提前一個月訂高鐵票,進站後卻發現自己買的車廂不存在。對此,高鐵工作人員解釋說“不清楚原因”,並直接讓乘客辦理退票手續。一些時間安排緊的乘客被“加塞”到其他車次,被迫成了無座票。乘客劉先生表示,“每節車廂都擠著後八節車廂的乘客,包括老人、兒童和孕婦,都沒有座位。”最令人不滿的是,鐵路部門只為商務座和一等座的乘客退差價,二等座的乘客被視為無座票處理,不予退費。

無座票是鐵路部門為緩解客運壓力設置的席別,和二等座價格相同,乘客在知情的前提下自願購買。但這一次的“被站票”卻是由於鐵路部門通知不及時,導致乘客來不及做出其他選擇的結果。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乘客劉先生說,進站後只看到辦理退票手續的通知,而當天的高鐵車次全部售空,他和工作人員溝通發生衝突後才被安排上一輛擠滿人的高鐵。

鐵路部門取得乘客理解的前提是換位思考。因天氣和線路等不可抗因素,高鐵存在晚點、停運的現象被人們理解。但是,突發事故中及時通知乘客,讓乘客根據行程安排選擇其他車次或出行工具,是鐵路部門應履行的職責。《鐵路旅客運輸條例》規定,乘客在購買車票時已經與承運者達成協議,車票即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在承運期間因鐵路部門過失導致乘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對於鐵路部門事前不通知,事後不解釋的行為,乘客有正當理由進行追責,要求鐵路部門退還差價,甚至可以對其索賠作為警示。

責任意識是服務業的底線,亡羊補牢終歸無法從根本上避免乘客的損失。鐵路部門的職責在於安全運送乘客,為乘客服務。出了事情就撂下一句“我們深感抱歉,請您理解”是責任意識淡漠的體現。幾周前高鐵“霸座家族”被熱議,人們批評高鐵工作人員忍氣吞聲的處理方式;這次的“被站票”事件,面對不知情的乘客,鐵路部門沒有拿出耐心與同理心,而是帶著趕鴨子上架的氣勢,姍姍來遲的解釋也不盡人意。高鐵,作為我們國家的一張名片,莫要太任性,把自己的姿態凌駕於乘客之上,對於服務業形象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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