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近日,有媒體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今年16歲的小趙暑期與17歲的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因當事雙方均未滿十八週歲,在檢方協調下,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方鑑於小趙主觀惡性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於9月2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後小趙返校上學。該微博並用“冰釋前嫌”“握手言和”等詞彙表達和解。

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發佈的微博客

該微博在網上一石激起千層浪,網友們紛紛表示疑問,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微博也徹底淪陷。好在上級檢察院及時介入,查清了事實真相。2018年9月25日,河南省檢察院就“魯山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返校上學引質疑”一事回應稱,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該案還在審查起訴中,將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並表示此前“釋法說理不充分造成輿論事件”,接下來將加強教育培訓,考慮啟動問責程序。

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位於鄭汴路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那麼,法律規定哪些刑事案件能和解呢?強姦罪是否在和解案件範圍內呢?筆者現簡要解答下該問題。

刑事案件和解的法理基礎(為什麼規定刑事和解制度)

允許刑事案件的和解主要是基於刑罰目的的轉向。在20世紀中期之前,刑罰的主要目的是懲罰,也就是追求報應和復仇。所謂的“殺人償命”、“以牙還牙”都反映出報應的色彩。因此,在那個以懲罰為主的時代中,刑事案件不允許和解。但是自20世紀中期之後,刑罰的目的逐漸轉向,由報應轉向預防,即刑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改造犯罪人,防止其再次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基於此理念而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兩大核心構成要件是:犯罪人真誠悔罪和賠償被害人。強調犯罪人真誠悔罪,是為了證明犯罪人有改造的可能性了;強調賠償被害人,是為了懲罰犯罪人,補償被害人。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能進行刑事和解。

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殺人償命被中國人奉為圭臬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訴訟經濟,是指以較小的訴訟成本,實現較大的訴訟效益,或者說為實現特定的訴訟目的,應當選擇成本最低的方法與手段。刑事訴訟中的經濟原則,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應以儘量少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耗費來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並實現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客觀公正。刑事和解制度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以較小的代價既修復了社會秩序,又維護了社會公正,值得肯定。

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法院也很忙

刑事和解案件的類型(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由於刑事案件損害的不僅僅是受害人的利益,更破壞了國家的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因此,刑事案件的和解類型受到嚴格控制。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筆者注: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分別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和侵犯財產罪)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筆者注: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從第397條到419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而強姦罪屬於重罪,並且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直接排除適用刑事和解程序。魯山縣檢察院不可能對此類案件適用和解,否則就是嚴重違法行為。

和解帶來的效果

那麼,刑事和解能帶來哪些效果呢?是不是隻要和解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呢?顯然不是如此,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可見,並非只要和解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刑事案件不能隨意“冰釋前嫌”!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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