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因当事双方均未满十八周岁,在检方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小赵返校上学。该微博并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表达和解。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发布的微博客

该微博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表示疑问,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微博也彻底沦陷。好在上级检察院及时介入,查清了事实真相。2018年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位于郑汴路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那么,法律规定哪些刑事案件能和解呢?强奸罪是否在和解案件范围内呢?笔者现简要解答下该问题。

刑事案件和解的法理基础(为什么规定刑事和解制度)

允许刑事案件的和解主要是基于刑罚目的的转向。在20世纪中期之前,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也就是追求报应和复仇。所谓的“杀人偿命”、“以牙还牙”都反映出报应的色彩。因此,在那个以惩罚为主的时代中,刑事案件不允许和解。但是自20世纪中期之后,刑罚的目的逐渐转向,由报应转向预防,即刑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造犯罪人,防止其再次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基于此理念而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两大核心构成要件是:犯罪人真诚悔罪和赔偿被害人。强调犯罪人真诚悔罪,是为了证明犯罪人有改造的可能性了;强调赔偿被害人,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补偿被害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杀人偿命被中国人奉为圭臬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与手段。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客观公正。刑事和解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以较小的代价既修复了社会秩序,又维护了社会公正,值得肯定。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法院也很忙

刑事和解案件的类型(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由于刑事案件损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利益,更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因此,刑事案件的和解类型受到严格控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笔者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罪)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笔者注: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从第397条到419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而强奸罪属于重罪,并且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直接排除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鲁山县检察院不可能对此类案件适用和解,否则就是严重违法行为。

和解带来的效果

那么,刑事和解能带来哪些效果呢?是不是只要和解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呢?显然不是如此,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并非只要和解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冰释前嫌”!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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