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衛健委、司法部發布《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政策|重磅!公開徵求意見啦!國家衛健委、司法部發布《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國家衛生健康委 司法部

關於《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18年10月11日)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為規範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確保醫療損害鑑定工作有序進行,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了《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網址:http://www.nhfpc.gov.cn),進入網站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欄,點擊“《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郵編:100044。來信請註明“《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12日。

附件:1.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關於《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確保醫療損害鑑定工作有序進行,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損害鑑定,是指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組織相應專家,對委託人提交的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為與醫療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並向委託人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損害鑑定應當堅持科學性、公正性、同行評議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是醫療損害鑑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損害鑑定標準、規範性文件,組建國家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指導、監督全國醫療損害鑑定管理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組建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管理和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醫療損害鑑定工作。

第五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開展醫療損害鑑定活動,應當遵照本辦法。

第六條 醫療損害鑑定以服務司法和社會為目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收費應當注重社會公益性。患方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鑑定費用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的救助、援助。

鑑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醫療損害鑑定收費由省級價格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確定價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

第七條 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醫學會應當是省級醫學會或者設區的市級醫學會。

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且同時具有法醫臨床和法醫病理鑑定業務範圍;

(二)所屬司法鑑定人進入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的人員達3人以上,其中法醫臨床和法醫病理專業各有1人以上為高級技術職稱;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並於開展首例醫療損害鑑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鑑定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負責人等;

(二)開展醫療損害鑑定所具備的條件和相關材料。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省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每2年共同公佈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機構,並進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損害鑑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項規定條件,具有較強的醫療損害鑑定技能,且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或在法醫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備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5年以上的法醫,也可以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共同設立市級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省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省級專家庫,由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級專家庫組成。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設立國家專家庫,由各省級專家庫組成。

第十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司法部成立國家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具體職責由中華醫學會承擔。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成立本級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具體職責由同級醫學會承擔。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使用專家庫,不需繳納費用。專家庫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專家庫依據醫療損害鑑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聘請專家進入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本著經濟、高效的原則,可以優先聘請本行政區域的專家,本行政區域內專家不能滿足學科專業組需求的,可以聘請本行政區域外專家進入專家庫。

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時,可以從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選取專家諮詢。

第三章 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第十三條 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一)醫患雙方對醫療損害責任有分歧,對醫療糾紛的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預計賠付金額數額較大的;

(三)委託人或者醫患雙方認為需要鑑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可以接受醫患雙方當事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的委託,開展醫療損害鑑定。

醫療損害鑑定工作一般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地省內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開展。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醫療損害鑑定,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選擇範圍,並隨機抽取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委託鑑定,或者委託醫患雙方一致同意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十五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受理醫療損害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醫療損害鑑定委託書》,並提供與委託鑑定事項相關的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委託人應當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在收到鑑定委託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委託鑑定事項和鑑定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審查時限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符合受理條件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醫療損害鑑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醫療損害鑑定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委託人;不予受理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通知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委託鑑定事項不明確、鑑定材料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確認、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已經進行過醫療損害鑑定且不符合重新鑑定要求的,或者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當事人提起訴訟或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第四章 鑑定實施

第十八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鑑定人員組成鑑定專家組,並根據醫療損害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和鑑定事項的複雜程度,確定鑑定專家組人數和學科專業組成。

第十九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八條規定;

(二)人數為3人或3人以上單數;

(三)主要學科專業的鑑定人員不得少於鑑定專家組成員二分之一;

(四)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當有相應的法醫參加。

專家組成員應當為本機構相關專業人員或者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專家。本機構相關專業人員,優先從受聘於專家庫的專家中選擇。

第二十條 從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時,應當由醫患雙方在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主持下抽取。委託人和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抽取專家應當優先選擇鑑定機構所在地市級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的專家。所在地專家庫專家不能滿足鑑定工作需要時,鑑定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其他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加鑑定專家組。

第二十一條 鑑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三)參加過同一醫療糾紛涉及的鑑定或調解的;

(四)與醫療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第二十二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可以延長鑑定時間,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延長情況書面告知委託人。

鑑定過程中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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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認為鑑定需要與醫療損害爭議有關的其他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反映醫療行為和患者目前損害後果的相關臨床檢查資料以及其他相關鑑定材料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由委託人負責提供。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不得接受醫患單方提供的、未經委託人確認或者未經雙方當事人認可的任何鑑定材料。

第二十四條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範、常規等,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損害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鑑定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鑑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害原物,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提前告知委託人並徵求當事人同意。

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應當保護患者的隱私,保守有關秘密。

鑑定人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醫療損害鑑定一般應當組織召開鑑定陳述會。鑑定專家組認為不需要的,可以不召開陳述會。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在醫療損害鑑定陳述會召開7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等書面通知委託人、醫患雙方當事人、鑑定人員,並將鑑定材料送達鑑定人員。

第二十七條 鑑定人員、醫患雙方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參加陳述會。鑑定人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無法到場參加陳述會的,陳述會可以延期舉行。

參加鑑定陳述會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雙方當事人不得在陳述會上錄音、攝像、拍照。

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陳述會,導致陳述會無法進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後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單位委託鑑定的,陳述會應當邀請委託單位派員參加。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如實記錄鑑定陳述會過程,必要時由雙方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 鑑定專家組實施醫療損害鑑定,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綜合分析鑑定材料,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時當地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鑑定專家組應當合議作出鑑定意見。鑑定人員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根據鑑定專家組合議意見製作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由全體鑑定人員簽名,載明其專業和職稱,並加蓋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醫療損害鑑定專用章。

第三十條 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以下內容:

(一)委託鑑定事項;

(二)當事人或者委託人提供的材料和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鑑定依據的相關內容;

(四)診療活動概況描述;

(五)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七)醫療過錯行為與醫療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八)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九)對委託人要求的其他鑑定事項的鑑定意見。

損害程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進行檢查、分析後作出。

經鑑定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的,鑑定意見應當包括第一款(六)至(八)項內容;經鑑定醫療行為沒有過錯的,應當在鑑定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應當根據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可以按照以下幾種情形表述:

(一)全部原因,即醫療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

(二)主要原因,即醫療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同等原因,即醫療損害後果的造成,醫療過錯行為和其他因素作用主次難以確定;

(四)次要原因,即醫療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

(五)輕微原因,即醫療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

(六)無因果關係,指醫療損害後果與醫療過錯行為無關。

第三十二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響或無法進行醫療損害鑑定,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耗盡、損壞,不能滿足鑑定需要,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三)當事人拒絕配合鑑定的;

(四)當事人擾亂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工作秩序、鑑定秩序的;

(五)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鑑定的情形。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在作出終止鑑定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說明不能鑑定的原因,退還相關材料,並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要求醫療損害鑑定機構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足以影響鑑定意見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一般應當由原鑑定人員進行。

因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過錯導致補充鑑定的,不得收取費用;因委託人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等原因導致補充鑑定的,可以適當收取鑑定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委託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員不具有從事醫療損害鑑定事項鑑定資格的;

(二)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不具有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條件而組織鑑定的;

(三)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按照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鑑定事項超出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託人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鑑定機構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條件應當不低於原鑑定機構。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員出庭作證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組織鑑定人員出庭,鑑定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通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製作並保存醫療損害鑑定檔案,檔案保存期為10年;出具鑑定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醫療損害鑑定信息系統上報有關鑑定信息。

公安、法院等有關單位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鑑定檔案時,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損害鑑定信息系統建設,並會同司法部監督醫療損害鑑定信息的上報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損害鑑定信息管理,並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監督醫療損害鑑定信息的上報情況。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定期進行考評,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按照要求積極開展醫療損害鑑定且有效投訴率、退案率低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予以表揚,並支持鑑定機構對其工作人員予以獎勵;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的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對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主要負責人予以約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暫停1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並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醫療損害鑑定機構3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醫療損害鑑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或者提供不實備案材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鑑定委託的;

(三)違規使用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的;

(四)擅自更改鑑定人員意見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或者遺失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鑑定信息情況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鑑定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鑑定機構和有關鑑定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該鑑定機構和有關鑑定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鑑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醫療損害鑑定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醫療損害鑑定學科專業類別開展鑑定工作的;

(二)違規接受鑑定委託的;

(三)違反保密、迴避等規定的;

(四)接受委託人或者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在醫療損害鑑定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是指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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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1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10月1日實施。《條例》統一規範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鑑定活動,從鑑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明確醫療糾紛民事處理過程中開展鑑定的統一要求,並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醫療損害鑑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專門性鑑定。《條例》規定的醫療損害鑑定,作為訴訟前鑑定,不屬於司法鑑定。醫療損害鑑定並不等同於法醫類鑑定,也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同時,醫療損害鑑定也不同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者將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依據。

(三)統一規範的意義。按照《條例》的要求,對醫療損害鑑定的機構和人員條件、鑑定專家庫、鑑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十分必要。根據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均開展醫療損害鑑定的現實情況,建立統一的醫療損害鑑定管理模式和專家庫,也有利於解決“二元化”鑑定的問題,提高鑑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公信力。科學管理醫療損害鑑定,是依法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對醫療行為科學、公正的評判,在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學發展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過程和原則

(一)起草過程。按照《條例》的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組織醫學、法學等方面的專家,經過全面論證、專題論證,開展調研,深入討論,廣泛徵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宣部、中央網信辦、最高法、最高檢、發改委、財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和各省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意見,不斷完善,形成了《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原則。一是堅持公平性原則。《辦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明確了醫療損害鑑定的管理部門,規範了鑑定機構,統一了鑑定專家庫和鑑定的標準、程序、鑑定內容等,確保鑑定的公平性。二是堅持科學性原則。醫療損害鑑定,要採用符合醫學科學客觀規律的方法手段,得出科學的結論;鑑定案例的研究、鑑定情況的彙總分析有利於消除醫療安全隱患,預防醫療糾紛,促進醫學科學發展。三是堅持同行評議的原則。臨床醫學分科越來越細,醫學界沒有真正意義上精通所有臨床醫學專業的“全科”專家,也沒有可以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全能鑑定人員。專門性問題的鑑定應當由該專業領域的專家開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鑑定的委託和受理、鑑定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內涵與管理部門。《辦法》所稱醫療損害鑑定,是指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組織相應專家,對委託人提交的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並向委託人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醫療損害鑑定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衛生健康委、司法部。

(二)鑑定機構備案制,建立統一的鑑定專家庫。具備相應條件的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事醫療損害鑑定,並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併成立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具體職責由醫學會承擔。對鑑定人員設定專業、職稱的條件要求,且鑑定人員應當為本鑑定機構相關專業人員或者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專家。

(三)鑑定專家組條件。符合鑑定人員和鑑定專家組學科專業組成等條件;人數為3人或3人以上單數;主要學科專業的鑑定人員不得少於鑑定專家組成員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當有相應的法醫參加。專家組成員應當為本機構相關專業人員或者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專家。本機構相關專業人員,優先從受聘於專家庫的專家中選擇。

從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時,應當優先選擇鑑定機構所在地市級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的專家。

(四)醫療損害鑑定程序。《辦法》規定了開展醫療損害鑑定應當執行的程序和標準,包括鑑定的委託、受理、鑑定專家組、實施等內容。鑑定意見書由全體鑑定人員簽名,載明其專業和職稱,並加蓋鑑定機構醫療損害鑑定專用章。此外,對終止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出庭質證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五)醫療損害鑑定的監督管理和處罰。《辦法》對鑑定檔案管理、鑑定信息報告和對鑑定機構的考評、處罰,鑑定人員的處罰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四、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加強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管理。鑑定人員的專業資質、技術經驗、分析能力、鑑定水平等,直接影響鑑定質量。因臨床醫學專業性強,分科複雜、多元,為滿足專業性極強的醫療損害鑑定需要,必然要建立涵蓋臨床醫學各專業的高標準專家庫。鑑定人員應當是來自各專業、各地方的權威專家,他們的組織、培訓、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對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中華醫學會成立於1915年,是中國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醫學會擁有醫學各專業豐富的專家資源,且已經建立起國家-省-地市三級工作體系,在專家的組織管理、培訓、協助化解醫療糾紛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由醫學會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充分發揮組織優勢,整合行業資源,有利於提高專家庫質量,保障鑑定工作高水平運行。

(二)提高鑑定效率,符合實際情況。一是為避免多次重複鑑定影響鑑定公信力、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規定了一次鑑定,出現《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時方可重新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鑑定機構進行。二是鑑定應當依據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時,應當優先從鑑定機構所在地專家庫選擇。聘請專家入庫,優先聘請本行政區域的專家。

(三)發揮醫療損害鑑定在提高醫療質量安全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分析醫療損害鑑定工作情況,開展基於案例分析的醫療糾紛預防對策研究,有利於識別醫療風險,落實安全事件防範措施。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損害鑑定信息系統建設,做好鑑定情況彙總分析工作,從而持續提高醫療質量水平,發展醫學科學。

同時,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正在積極與最高法溝通,提高鑑定管理水平,進一步規範鑑定程序,促進醫療損害鑑定與訴訟活動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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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衛健委、司法部發布《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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