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傷病假遭解僱 法院:用人單位不得濫用經營自主權恣意擴大解釋規章制度

蔣女士參加公司組織的員工團隊建設旅遊,不幸在旅遊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後一直休病假在家。公司要求蔣女士提供當地三甲醫院的核磁共振檢查結果,蔣女士遵從醫囑認為無此需要而未做該項檢查,之後公司以蔣女士重大違紀為由將其解僱。蔣女士不服,起訴至虹口法院,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經審理,蔣女士的訴請獲得了支持。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30日,蔣女士在公司組織的團建旅遊中發生車禍受傷,致尾骨骨折錯位,此後便請了長病假在家休養。蔣女士先後在上海同濟醫院及遼寧省阜新市中心醫院就診,因需長期靜養,後期一直在老家遼寧生活。2017年3月21日,公司通知蔣女士需提供當地三甲醫院即阜新市中心醫院的核磁共振檢查結果,蔣女士當即回覆了阜新市中心醫院3月20日的診斷書,醫生處理意見為休息半個月(3月20日至4月3日);4月11日,蔣女士再次通過微信向公司發放了阜新市中心醫院4月6日的診斷書,醫生處理意見為休息兩週(4月6日至4月19日)。在4月6日就診時,醫生認為不需要做核磁共振檢查,故蔣女士沒有做。然而,4月20日公司以蔣女士曠工為由將其解僱,蔣女士認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訴至法院。

審理中,公司表示,曾在3月21日告知蔣女士,需至阜新市中心醫院進行核磁共振檢查並提供病假單,但蔣女士未做核磁共振檢查,且其3月21日提供的病假單至4月3日已失效,故於4月13日向蔣女士開具了第一張過失單;4月20日公司再次開具過失單,載明無法與蔣女士取得聯繫,蔣女士也未提供續請假單。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蔣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大違紀,因此解除蔣女士的勞動合同。

【以案說法】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蔣女士因受傷而病假,對此提供了阜新市當地醫院和上海市醫院的相關診斷報告、診斷書等材料,由於生活在外地,蔣女士採用微信方式向公司提交3月20日至4月3日、4月6日至4月19日期間的病假單截圖,也按照公司要求至阜新市中心醫院就診,由於蔣女士是否需要做進一步核磁共振檢查以及是否應當繼續病假應當由醫生診斷決定,蔣女士僅未能提供4月5日的病假單(注:2017年4月4日為清明節假日),不符合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中所述連續或累計曠工2個工作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之情形,公司以蔣女士未做進一步檢查等原因開具過失單,認為蔣女士病假單為無效已經構成曠工的行為並無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據此判決公司恢復與蔣女士的勞動關係,並補足其病假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勞資雙方共同認可的經營管理契約,應得到嚴格的遵守。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得濫用其經營自主權,恣意擴大解釋其規章制度,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解僱勞動者。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案例撰寫:虹口法院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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