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機關事業單位假期管理辦法出臺 婚假產假工資獎金照發

秦楚網訊 (十堰晚報)記者 吳忠斌 通訊員 黃榜 報道:為鞏固治理“吃空餉”工作成果,加強防治“吃空餉”問題長效機制的建立,11月27日,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編辦、市財政局正式出臺《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各類假期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實施意見》對假期管理、假期所涉問題的把握、各類假期請銷辦理過程中違紀行為的處理以及相關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工資獎金照發

記者注意到,《實施意見》中的假期類別包括帶薪年休假、婚假、探親假、產假、喪假、事假、病假等。

《實施意見》規定,工作人員享受各類假期均應按照程序向單位申請,並按假期類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請假應先書面請假,特殊緊急情況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短信、微信或委託他人代請假,後由本人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對帶薪年休假管理。各單位應做好年度內工作人員休假計劃,應儘量安排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人員,須經本人同意後,履行報批程序並在單位公示無異議。年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對婚假、探親假、產假、喪假的管理。各單位凡涉及到工作人員因婚假、探親假、產假(含護理假)、喪假等事宜請假的,應在請假前或請假期滿後5天內,要求工作人員根據請假理由分別提供結婚證、戶籍或工作證、生育證或生育住院憑證、直系親屬有關依據等。婚假、探親假、產假(含護理假)、喪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對事假的管理。工作人員確因本人、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辦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護的,可請事假。請事假陪護的需出具相關證明。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期限的,可用當年年休假衝抵,年休假衝抵完後,請事假每超1天,日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扣除。工作人員凡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

對病假的管理。對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參加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組織的傷病殘等級鑑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單位要督促其回單位工作;對因病情確實影響正常工作,需請假休養治療而又不符合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要履行報批手續。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的,按相關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實施意見》規定,各類請假均應實行銷假制度和假期公示制度。

當年退休人員應優先安排年休假

《實施意見》還對有關假期所涉的不好把握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實施意見》規定,病假、產假(含護理假)、探親假、工(公)傷假天數均包括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因工傷醫療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在其工傷醫療期滿後安排補休。因休產假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在其產假期滿後安排補休。

工作人員帶薪參加有組織的各種形式的休假活動的時間,計為本人當年休假時間。工作人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內脫產參加學習的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掛職鍛鍊或借用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年休假,並由派出單位將其納入年休假計劃。

對當年退休人員,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

請、銷假違紀將追責

《實施意見》規定,對未執行請、銷假制度的;越權審批工作人員請、銷假和不按規定備案的;擅自批准工作人員離崗違規從事第二職業或產業發展的,將追究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實施意見》還規定,工作人員1年內累計請假(工傷或公傷假除外)超過規定期限的,不參加當年評優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1年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工作日一半的,不參加年度考核,機關工作人員延遲晉升工資級別和檔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晉升崗位和薪級工資;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向低一等級崗位調整並相應核減工資待遇。工作人員在請假期間未經批准從事營利性工作,請假期間發放的工資全部扣回。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予以辭退(解聘)。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開具假證明的,一經查實,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市內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弄虛作假,出具假醫療疾病證明的,同級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該醫療機構相關醫務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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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假期有關政策規定

帶薪年休假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的。

2.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探親假

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及以上的在職工作人員,與配偶或父母雙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每次30天;未婚人員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每次20天。或自願兩年一次假,每次45天;已婚人員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每次20天。探親假外,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12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產假15—30天,懷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

喪假

1.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

2.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事假

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公休、節假日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應按程序報批。

工作人員請事假,1年內累計最多不得超過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過7天;工作年限滿5年的,假期不得超過15天。在規定的假期期限內原工資照發,超過規定假期的,則用當年的年休假沖銷。

病假

工作人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接受住院治療的,治療期間請病假休息的,應提供相關的病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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