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專題」「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系誤讀!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發票後付款將被定罪量刑!”近日,這條被一些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盛傳的消息,引起輿論誤解並跟風傳播,給一些企業造成疑慮及恐慌。這句話的來源是最高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

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文,通知主要涉及兩個內容:一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李志遠提示: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歷來都是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次只是明確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並未規定“先開票後付款”屬於虛開專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等文件對虛開發票行為均有明確規定。

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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