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定義、量刑】

現在很多人都有使用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如果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話,就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構成此罪是需要給與一定的刑罰處罰的。那麼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呢?詐騙罪的量刑是怎麼樣的呢?詳情請看下文。

刑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信用卡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信用卡是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包括單位和個人)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顧名思義,信用卡的基本名義是“信用”,以此憑證,持卡人就可以在暫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先得到某項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活動。信用卡在經濟活動中主要具有轉帳結算;消費信貸;自動存取款等功能。

由於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這就決定了信用卡業務也同時具有較多的風險性。信用卡是一種大眾化的支付工具,流通範圍廣、環節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給髮卡機構或者特約商戶增加損失的風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明確在信用卡業務當中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機關在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明確的法律可以遵循,本條對下列信用卡詐騙的犯罪作了具體規定: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這裡規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這些行為都屬於本條規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偽造後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的而自己使用。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這裡規定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並將該信用卡交回髮卡銀行的。由於某種原因,有的持卡人決定不再使用某種信用卡,而該信用卡還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持卡人可將信用卡退回髮卡機構並辦理退卡手續。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信用卡。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在現實生活中,信用卡丟失的情況經常發生,有的是因為被盜,有的是不慎遺失,或者因其他種種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個髮卡銀行或髮卡公司,對於信用卡的丟失,都規定有掛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丟失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經濟損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是違反信用卡使用規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規定作為犯罪處理。

(四)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這裡規定的“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活動,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行為上表現為拒不償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在客觀表現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表現如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

刑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定義、量刑】


根據本款規定,信用卡詐騙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條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款對信用卡詐騙的,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罰,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第三款是對關於盜竊信用卡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款規定的盜竊信用卡犯罪是指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後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騙取財物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盜竊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也包括盜竊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使用該信用卡,在後一種情況下,對盜竊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可按盜竊犯罪的共犯處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使用,對使用者則不能按照盜竊罪進行處罰,應按照其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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