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 詢
王女士是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一名員工。因為懷孕後反應強烈,她到醫院開具病假條,沒有正常到崗工作。為此,公司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王女士想諮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否有效?
解 答
公司解除王女士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王女士懷孕期間因身體反應強烈,沒有正常到崗工作,且履行了相關手續,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即使是為照顧懷孕女職工進行的工作崗位調整,也必須遵從協商一致的原則,並充分考慮懷孕女職工的特殊身體狀況。
如果是因為懷孕女職工確實不能勝任原工作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工資報酬的變更,則需要有完備的管理制度作為支撐,也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也明確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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