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轉讓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轉讓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在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贈與、以物抵債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使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因節省過戶費用、嫌過戶手續麻煩等各種原因可能出現買受人或者受贈人沒有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過戶的情況,結果導致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在現實中大量存在。由於此時《機動車行駛證》和交警部門的車籍檔案上顯示的機動車所有人還是原車主,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原車主往往會被交警部門第一時間“找去問話”,還有可能被受害人起訴要求與肇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指出,因車輛已經實際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0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受讓人(即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原車主(即機動車名義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還需要注意,為了防止機動車轉讓的雙方惡意串通,將賠償風險轉移給沒有賠償能力的受讓人,處理案件的交警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對於“機動車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的事實,一定要嚴格審查,慎重把握。判斷該事實是否真實存在,可以根據機動車轉讓雙方是否簽訂有書面合同,合同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機動車是否已經實際交付,機動車保險的投保是否已經發生變更等情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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