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过户费用、嫌过户手续麻烦等各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者受赠人没有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过户的情况,结果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此时《机动车行驶证》和交警部门的车籍档案上显示的机动车所有人还是原车主,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车主往往会被交警部门第一时间“找去问话”,还有可能被受害人起诉要求与肇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受让人(即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即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还需要注意,为了防止机动车转让的双方恶意串通,将赔偿风险转移给没有赔偿能力的受让人,处理案件的交警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对于“机动车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的事实,一定要严格审查,慎重把握。判断该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可以根据机动车转让双方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机动车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机动车保险的投保是否已经发生变更等情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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