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江金受賄案一審宣判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8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蒼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江金受賄案,對被告人江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江金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江金在擔任岑溪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生意經營、職務調整、工作開展等多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共209.8314萬元。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蒼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鑑於江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回部分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庭審旁聽

▼被告人江金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文字:黃爭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