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总第315期」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金受贿案,对被告人江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江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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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江金在担任岑溪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生意经营、职务调整、工作开展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共209.8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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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江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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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

▼被告人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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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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