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渭南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6月20日上午9时30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建勋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渭南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渭南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建勋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用于购买商场购物卡,其中一部分用于个人购买黄金、手表并据为己有,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其利用担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其向办案机关上交的财物中,除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手表、以及已经认定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外,还有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杨建勋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上交了全部涉案财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杨建勋当庭未提出上诉。

通讯员:朱小龙/高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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