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1年後,最高法爲何提審牟其中信用證糾紛民事案件?

解读:21年后,最高法为何提审牟其中信用证纠纷民事案件?

牟其中。網絡圖

歷時21年的 “牟其中案”有了進展。10月9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涉及牟其中的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由最高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經最高法院提審後,案件將按照民事二審程序審理,有律師預測該案改判可能性很大。

曾遞交刑事申訴書及125頁證據

民營企業家、現年77歲的牟其中曾創立起南德集團,因“飛機易貨、衛星發射、開發滿洲里”而被公眾熟知。1997年南德集團曾因信用證糾紛被提起民事訴訟,牟其中也牽涉其中,近日該案由最高法院裁定提審。

最高法院裁定書顯示,申訴人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因與被申訴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鄂監二民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以高檢民監(2017)259號民事抗訴書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公開報道顯示,1997年8月,原告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該案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且有關部門已立案偵查,由於我國凡是涉及到民行交叉的案件,我國法律遵循“先刑事後民事”的規定,法官裁定民事案件中止訴訟。

1999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牟其中、夏宗偉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一年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牟其中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兩年後,牟其中被改判為18年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後,上述由中行湖北分行作為原告,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恢復審理。

2002年1月23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中行湖北分行墊付的信用證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南德集團與中行湖北分行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係、南德集團不是信用證項下債權的從債務人。

此後,貴陽交行不服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貴陽交行不服判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執行。同年3月,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遞交了刑事申訴書及隨附的共達125頁的證據。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偉從湖北高法領取到了湖北高法審監庭的民事再審終審判決書,終審判決書判決:南德集團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證案件的當事人,與信用證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湖北中行的信用證墊款由湖北輕工償還,貴州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終審判決書認定,2001年、2002年一、二審判決認定正確。終審裁定,再審查明的主要事實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兩年後,該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作出裁定,宣佈案件由最高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民事提審與刑事申訴並無關聯

南都記者瞭解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應通知下級法院,調取案卷進行審理;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指令到達法院之時,為再審提起之日。下級法院接到指令後,再審的審理即應開始,審理後作出的裁判,應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案件,由下級法院作出裁定,進行再審。

北京市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德峰告訴記者,至於哪些案件適用提審,哪些案件適用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民事訴訟法未做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值得關注的是,牟其中民事案件是先由最高檢察院抗訴後才由最高法院提審。孔德峰也透露,實踐中,檢察院對民事案件抗訴比例不高,由於案件已經過湖北省高院再審才能由檢察院進行抗訴。

此次牟其中案民事案件提審是否更有利於其刑事案件申訴?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記者,兩者之間並無必然聯繫,民事案件啟動再審程序,並不一定會引起刑事案件再審程序啟動。由於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對證據和法律事實認定標準不一,刑事案件需要達到“排他性和唯一性”,而民事案件只要證據達到確實充分標準就可以。

許浩也表示,實踐中由最高法院直接提審的案件數量並不多,直接提審可能是為規避地方干擾。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案件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原來是二審法院審理終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但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即使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也要按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這也就意味著,案件經最高法院提審後,應當按照民事案件二審程序進行審理。許浩表示,一般而言由最高法院提審的案件“改判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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