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職場刑事風險 之“這些行為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在民營企業中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職務侵佔罪。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因職務侵佔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還有仰融、牟其中、褚時健、顧雛軍、孫宏斌……有太多我們耳熟能詳的企業家遭受過牢獄之災。曾有些誇張的說法“中國的企業家不是在監獄,就是在通往監獄的路上”,實際上也是如此,企業家及高管一不小心就會踏進深淵。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開審理的相關判例,總結出職務侵佔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1)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

(2)股東擅自佔有出資企業的財產;

(3)股東非法佔有其他股東的股權;

(4)實際控制人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據為己有;

(5)實際控制人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後佔為己有 ;

(7)公司員工將合法持有的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處分或使用,即變持有為所有 ;

(8)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即佔有本公司產品 ;

(9)公司員工虛構不存在的項目虛報報銷款的;

(10)擅自將應歸公司所有的費用分配給部分高管 ;

(11)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或者擅自用於個人用途 ;

(12)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 ;

(13)製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 ;

(14)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虛報高價並將差價據為己有;

(15)擅自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1條[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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