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附案例)

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附案例)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未书写,即代书遗嘱。

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见证人,现实生活中因代书遗嘱发生的纠纷,多是因为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的,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情介绍】

一、代书人找不到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王重名下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字。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

本案中,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后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身份,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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