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再現重磅 自貿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出爐!

2018再現重磅 自貿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出爐!

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以19號令,發佈了《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措施》表明:自7月30日起施行,適用於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此次修訂後,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由2017年版95條措施減至2018年版45條措施。

與6月28日發佈的全國版相比,自由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有哪些進一步開放措施?小編帶您瞭解一下:

一,取消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的限制。

二,取消禁止外商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及核燃料生產的規定。

三,取消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四,進一步將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外資股比由不超過49%放寬至不超過66%。

五,將上海自貿試驗區原有28.8平方公里區域試點的開放措施推廣到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

六,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由禁止外商投資放寬至中方控股。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說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自由貿易試驗區。《商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准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投資有股比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涉及晚上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更有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八,《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領域:

一,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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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業:

1,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於34%。

2,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3,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二)漁業:

4,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二,採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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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採選及開採輔助活動:

5,禁止投資鎢、鉬、銻、螢石勘查、開採。

6,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7,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及選礦。

三,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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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刷業:

8,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五)中藥飲片加工及中成藥生產:

9,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灸、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六)汽車製造業:

10,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製造的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年取消商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七)通信設備製造:

1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八)其他製造業:

12,禁止投資宣紙、墨錠生產。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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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力發電:

13,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十)管網設施:

14,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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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菸草製品:

15,禁止投資菸葉、捲菸、復烤煙葉及其他菸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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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水上運輸業:

16,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或租用中國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業務;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17,國內船舶代理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十三)航空客貨運輸:

18,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只有中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才能經營國內航空服務,並作為中國製定承運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空服務。)

(十四)通用航空服務:

19,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

(十五)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

20,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21,禁止投資空中交通管制。

(十六)郵政業:

22,禁止投資郵政公司(和經營郵政服務)、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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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電信:

23,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且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十點政策推廣至所有自貿試驗區執行。

(十八)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24,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八,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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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資本市場服務:

25,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6,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二十)保險業:

27,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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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法律服務:

28,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且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二十二)諮詢與調查:

29,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30,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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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研究和試驗發展:

31,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32,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二十四)專業技術服務業:

33,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拍攝、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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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野生動植物保護:

34,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於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十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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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教育:

35,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小張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但是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

36,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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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衛生:

37,醫療機構限於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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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新聞出版:

38,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39,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並遵守中國政府批覆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項目。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二十九)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製作、經營:

40,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檢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41,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三十)電影製作、發行、放映:

42,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2/3。)

43,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但經批准,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製電影。)

(三十一)文物保護:

44,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採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並經專門審批許可。)

(三十二)文化娛樂:

45,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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