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立功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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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到迅速侦破;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犯罪活动;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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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监狱内外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组织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6、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7、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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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过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本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这里说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也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监狱内外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组织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6、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7、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8、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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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功审查

所谓“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一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被告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发怒子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别高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法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人民法院对于关于立功的证据材料要认真审查。审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

1、被告人检举接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

2、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

3、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有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审、二审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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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功量刑

根据刑法第68条和《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海英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因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安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与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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