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宁律师告诉你: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你该怎么办?

史西宁律师告诉你: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你该怎么办?

在史西宁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遇到太多无奈的被征收人,而他们普遍面临的问题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村里建房的时候,没有办理任何的建房手续,整个村子都是这样的,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屋当与拆迁有关的时候,就变成了违法建筑。他们不禁疑问,建房时没人管,住房时没人问,要拆的时候却来追究。这可能成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部分建房时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即建房的百姓普遍遇到的难题。那么作为百姓,在收到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必须按照通知所说尽快拆除么?

在史律师看来,即便是一张看似合法、依据充分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可能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下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微信公众号:北京史西宁律师)就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进行分析,希望能帮助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一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

因此,百姓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首先判断的是根据自身房屋是否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分析作出主体是否正确,若作出限拆通知的机关没有处罚权限,则该通知就是不合法的。

二 是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在史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甚至有政府部门将通知作出、送达的当天作为限期拆除的期限。试想,在接到通知还来不及反应的老百姓,如何在一天之内搬尽各种设施及日用,然后拆除房屋呢?在实务中,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不惜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随意出具文书,并未考虑该文书的实际可行性。对此,史西宁律师建议百姓在收到这类“任性”的文书时,勿要被违法通知冲乱理性,需及时主张权益,避免错过时效耽误维权。

三 是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百姓其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对百姓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百姓。此外,限期拆除房屋对于百姓的实体权利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即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然而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时并不会告诉百姓享有上述权益,那么在收到后限拆通知后应当及时维护权益,避免错过期限。

四 文书是否经依法送达

文书作出后,合法的送达尤为关键,史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存在诸多的情形是通过粘贴百姓的大门上进行留置送达的,甚至在百姓房屋被拆除后启动诉讼程序时才得知行政机关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这样的情况。

所以针对限期拆除的通知不仅仅需要内容合法,送达程序也十分关键,百姓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也要尤为注意。

当然,除上述四种情形外,限期拆除通知的违法点还可能存在于其他方面,比如未经过调查程序、认定对象有误等多重因素影响着通知书的合法性,百姓在收到文书时务必要引起重视,以防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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