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能否使用交強險進行賠償?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能否使用交強險進行賠償?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關於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和肇事方的責任如何承擔,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一些法律學者,特別是保險公司的人士認為,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否則就放縱了此類違法行為,不利於制裁肇事人,不利於提高駕駛人的注意義務。

國務院修訂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22條和中保協公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條款》)第9條規定,在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用而不賠償財產損失。一些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也是照此辦理的。

而另有一部分法律學者對此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1、交強險的首要功能在於對受害者的保護,因而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而對肇事方分散風險的功能處於次要地位。在醉駕的情況下對於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交強險制度的目的。2、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再對肇事方進行追償的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權益,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則受害人的權益保護在很多場合下難以實現。而且“先賠償,再追償”的方式並不會造成放縱違法行為人的後果。3、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實踐來看,例如日本、德國、韓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等,都採取了保險公司在此類情況下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肇事方追償的處理思路。

作為上述觀點的體現,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第52條僅規定了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只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並沒有規定醉駕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效力要大於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和中保協的《條款》。

以此作為法律基礎,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18條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注意:此處不包括財產損失),當事人要求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且,保險公司在賠償以後有權在賠償範圍內向肇事方進行追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