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第一部分 環保業務類

群眾舉報企業汙染環境、舉報企業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舉報中介機構違反標準或規範、申請調解環境汙染損害糾紛、申請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等,環保部門應當依照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處理。

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一、舉報違法排汙行為

舉報企事業單位汙染大氣、水、土壤、聲環境以及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舉報企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汙染物;舉報企業不如實申報排汙數據。

以上事項,由當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

二、舉報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

舉報企業未取得項目環評審批擅自建設,或未經同意擅自(試)生產;舉報企業未取得許可,或者違反許可內容從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活動。

以上事項,由當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制止違法行為。對其中屬於上級環保部門權限的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逐級報告至有權限的環保部門,並監督企業落實上級環保部門處理意見。

三、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範

舉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舉報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舉報環境汙染損害鑑定機構在鑑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以上事項,由負責所涉項目行政許可、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環保部門調查處理。其中,舉報取得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鑑定機構違法行為的,建議舉報人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

四、舉報非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干擾環境執法

舉報基層政府決策與環保法律法規相牴觸;舉報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干預環境執法。

以上事項,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處理。

五、申請調解汙染損害民事糾紛

反映企業汙染環境對自己造成損失,主張賠(補)償的,由當地環保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其中,各方對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引導當事人先委託技術鑑定,再進入調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主持調解的機構引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行政部門、人民調解機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訴訟案件的,環保部門不再受理。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受汙染損害發生的糾紛,環保部門無權受理。

六、申請公開環保部門政府信息

要求瞭解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引導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七、應環保部門邀請提出意見建議

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驗收、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資質審批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主張權利;在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行政表彰、優秀人才評定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索、提出意見建議;在制(修)訂環境保護規章、標準、規劃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在其他臨時專項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

對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由公示機構導入行政許可、資質管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規章制訂、標準制訂程序辦理,或者按公示約定的方式辦理。對主張權利且不服公示機構處理意見的,由公示機構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非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作為建議轉負責該項工作的機構參考。

第二部分 複議訴訟類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複議途徑處理的,引導當事人就引發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引發爭議的民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一、不服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過程中已書面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在媒體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向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機關反映問題後,對其處理意見不滿意,堅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環保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

對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項,環保部門經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舉報人後,舉報人仍然認為環保部門未依法履職;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經當地基層政府、人民調解機構、環保或其他行政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要求重新調解的。

以上事項,由調查處理報投訴、信訪事項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引導其提起民事訴訟。

三、其他

已進入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程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途徑處理的,引導信訪人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途徑提出請求或者申訴。

第三部分 信訪類

對環保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一、反映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反映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排汙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反映環保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屬於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反映環保部門未調解汙染損害民事糾紛;反映環保部門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企業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其中,反映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幹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

二、對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對環保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環保部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

三、諮詢

諮詢環保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或者行政許可條件、辦事程序的,導入業務工作或信息公開途徑辦理;諮詢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條件和程序。經法規部門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啟動解釋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向信訪人提供諮詢意見供其參考,但此類諮詢意見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的效力;認為當地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理解有誤,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主張權利;認為當地複議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理解有誤,在履職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行政複議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訴訟、上訴等途徑申訴。

第四部分 非環保部門職能類

前述三部分以外,與保護環境有關,但不屬於環保部門職能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群眾應當向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反映。市、縣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按本級政府規定程序轉送同級主管部門。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轉送當地政府信訪機構,或作為建議、信息參考。

下面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門的事項。

一、市容環境

反映市容“髒亂差”。如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 垃圾、糞便、建築垃圾等;對生活垃圾(糞便)分類收集、處理、利用,對生活汙水處理、 回用,對城市綠化工作提出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市政(市容環衛、排水)、水利(務)、城管、園林綠化等部門反映。

二、城鄉規劃

反映生活垃圾、糞便、生活汙水收集、中轉、處理設施,火車站、機場、輕軌、地鐵、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醫療機構、火葬場、公墓等公共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不合理。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城鄉規劃、市政(市容環衛、排水)、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反映。

三、城市綜合管理

反映社會生活、交通、建築施工噪聲。如廣場舞音樂(鑼鼓聲)、夜市、家庭裝修、燃放煙花爆竹等噪聲;反映露天燒烤食品煙塵、氣味;對煙花爆竹限產、限放,對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提出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公安、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反映。

四、農產品安全

舉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汙染、高殘留農藥、獸藥,建議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水產餌料,建議發展綠色農業。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業(漁業、畜牧)部門反映。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

舉報亂砍濫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森林、草原等行為。提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草原、溼地、治理沙漠等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林業、農業(漁業、草原)部門反映。

六、河道湖庫管理

舉報從河道取水、採砂,向河道、水庫傾倒土石方,影響下 遊灌溉、人畜用水,妨礙行洪;舉報未取得養殖證,在水庫、湖泊、河道內非法從事水產養 殖活動。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水利、農業(漁業)部門反映。

七、礦山秩序

反映無證採礦或者無證開山採石,或者在採礦、採石過程中破壞森林植被,爆破作業威脅周邊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締無證採礦行為、規範採礦秩序。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林業等部門反映。

八、財產損失鑑定

農作物、林木(果樹、花卉、藥材)、養殖物(含水產品)出現減產、死亡,種植(養殖)戶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汙染物所致,要求賠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農林牧漁部門反映,申請鑑定評估損失種類、數額、原因,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在當事人取得書面鑑定評估結論,並經排查確定致害範圍後,由當地環保或其他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

九、產業政策

淘汰落後、過剩產能,對淘汰落後、過剩產能者給予補償;發展節水節能節材技術設備,取締粘土磚,發展新能源;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對包裝容器生產、銷售單位徵收後期處 理費、建立押金制度,對一次性製品徵稅等;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經濟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此類問題,建議群眾向發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國土、商務等部門反映。

十、技術發明及公益性倡議

提出治理汙染的新思路新工藝,撰寫環境保護方面的論文、 書籍,發明治理汙染的技術或設備專利;提出保護環境倡議(如少開車、不用一次性製品等)。

此類問題,提出者可自行在媒體上發表、討論、發佈廣告,專利權人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等商業渠道,與需求方平等自願開展合作,通過投標參與公共環境治理工程。環保部門不干預排汙單位自主選擇治理汙染的技術和設備,不干預公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干預企業或個人開展汙染治理技術設備開發、工程試驗、市場交易活動。

記者 鄭暘 整理

審稿:唐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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