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領域要重視重新審理「一票否決」事項

據有關媒體報道,最近有的地方政府發文,要求規範相關部門工作責任,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為基層“減壓”。

重新審理既往規定中的“一票否決”事項,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醫療衛生界也應該上點兒心!

說起“一票否決”的規定,雖說還沒有到滿天飛的程度,但是在醫療衛生領域從主管部門到醫院內部的“紅頭文件”中所見多多,卻也是一個難以否認的事實。

從正面角度理解,在上級對下級工作的業績考核工作中,針對某件事情做出“一票否決”的規定,意在強調該項工作具有全局性影響,為體現其重要性,通過“一票否決”來劃出紅線,不但有利於抓住要點、提綱挈領,同時對被考核單位也能起到警醒的效果,其積極作用應該得到肯定,無論形容它是形成齊抓共管的“軍令狀”也好,是杜絕麻痺思想的“高壓線”也好,都有站得住腳的理由在。

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在政出多門,“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況下,如果基層單位各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為強調本部門範圍工作的重要性並彰顯其權威性,爭先恐後地在自己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一票否決權”,那麼下面就無法不被整得暈頭轉向、焦頭爛額。從很長一段以來的情況看,由於有些地方“一票否決”用得過多過濫,不但極大地增加了基層醫療機構的壓力,導致其無所適從,更無形助長了他們為規避“一票否決”帶來的風險而圍著領導部門轉和搞形式主義等不正之風。而這一做法的警醒和震懾效應日益遞減,也是“一票否決權”被濫用所造成的一種必然結果。

更有甚者,所謂“一票否決”是未經深入思考所出臺的近似荒唐的規定。例如前些年有些部門開展評選活動,規定對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當屬於此類。媒體行使監督權固然是其職責所在,善用媒體監督來改進工作更是理所當然之事。但媒體的監督權就是監督權,不能混同於法院的審判權甚至終審權。上面這種荒誕不經的決定,不僅人為扭曲了媒體依法行使的正當監督功能,且人為激化了媒體與監督對象的對立情緒,惡化了雙方關係,因此這種“一票否決”,應該毫不猶豫地予以“否決”!

重新審理既往規定中的“一票否決”事項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全面權衡利弊的前提下果斷否決一些不合時宜甚至弊大於利的“一票否決”之規定,是形勢發展變化和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作為醫療機構的相關領導部門來說,搞好這一工作的前提,是否決“一票否決”的思維模式,更要同提升治理能力結合起來,同自覺約束權力的任性和霸氣結合起來,同完善績效評價體系聯繫起來。此外還有一個更為現實更為迫切的問題,那就是在對基層單位的考評考核中,如何擴大被服務對象的話語權和評價權?比如對一個醫院的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最知根知底的是哪些人?當然是患者和他們的親屬。只有通過科學和周延的制度設計,讓醫院的服務對象具有相應的發言權和評價權,才能引導醫院真正面向患者,而不是去看領導部門的臉色行事。

在醫院內部,清理績效考評體系中有關“一票否決”的規定,要同系統清理醫院內部的“紅頭文件”聯繫起來。

醫院內部的“紅頭文件”應該規範什麼?以筆者愚見,它應該規範本單位那些現行法律法規難以調整到的領域;應該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對如何貫徹上級有關醫療衛生工作的指示和決定進行相應的細化;應該對特定條件下須根據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規範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出對員工兼有約束性與導向性的規定。反之,在處理與法律的關係上如果疊床架屋如果反客為主如果越俎代庖,那麼在損害法律尊嚴的同時,也很可能使本單位的“紅頭文件”淪為銀樣蠟槍頭。

解決“打架”問題,亦是清理紅頭文件的主要任務。由於法律意識的淡漠,有些醫院的“紅頭文件”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甚至相牴觸的情況並非個別現象。醫院制定這樣那樣的“紅頭文件”,其目的是更好地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而不是相反,而違法的“紅頭文件”則是“人治”理念的文本化,是與依法治國的要求完全相悖的。

對於需要堅持執行的“一票否決”事項,也有一個細化和增強可操作性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在對醫院考核中,將嚴重醫療事故引入“一票否決”的範圍,這無疑有其必要性,但“嚴重”到什麼程度的醫療事故方可列入?這就需要有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如果似是而非、界限模糊,就難免增加操作難度,也會增加相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甚至為權力尋租開啟一扇大門。

總之,無論對醫院本身還是其相關主管部門來說,根據與時俱進的原則來重新審理“一票否決”事項,進而通過清理“紅頭文件”來促進管理工作的正規化、科學化和規範化,以更好地堅持激勵約束機制,是擺在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不可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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