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领域要重视重新审理“一票否决”事项

据有关媒体报道,最近有的地方政府发文,要求规范相关部门工作责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为基层“减压”。

重新审理既往规定中的“一票否决”事项,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医疗卫生界也应该上点儿心!

说起“一票否决”的规定,虽说还没有到满天飞的程度,但是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主管部门到医院内部的“红头文件”中所见多多,却也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

从正面角度理解,在上级对下级工作的业绩考核工作中,针对某件事情做出“一票否决”的规定,意在强调该项工作具有全局性影响,为体现其重要性,通过“一票否决”来划出红线,不但有利于抓住要点、提纲挈领,同时对被考核单位也能起到警醒的效果,其积极作用应该得到肯定,无论形容它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军令状”也好,是杜绝麻痹思想的“高压线”也好,都有站得住脚的理由在。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政出多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况下,如果基层单位各有关上级管理部门为强调本部门范围工作的重要性并彰显其权威性,争先恐后地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一票否决权”,那么下面就无法不被整得晕头转向、焦头烂额。从很长一段以来的情况看,由于有些地方“一票否决”用得过多过滥,不但极大地增加了基层医疗机构的压力,导致其无所适从,更无形助长了他们为规避“一票否决”带来的风险而围着领导部门转和搞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而这一做法的警醒和震慑效应日益递减,也是“一票否决权”被滥用所造成的一种必然结果。

更有甚者,所谓“一票否决”是未经深入思考所出台的近似荒唐的规定。例如前些年有些部门开展评选活动,规定对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属于此类。媒体行使监督权固然是其职责所在,善用媒体监督来改进工作更是理所当然之事。但媒体的监督权就是监督权,不能混同于法院的审判权甚至终审权。上面这种荒诞不经的决定,不仅人为扭曲了媒体依法行使的正当监督功能,且人为激化了媒体与监督对象的对立情绪,恶化了双方关系,因此这种“一票否决”,应该毫不犹豫地予以“否决”!

重新审理既往规定中的“一票否决”事项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全面权衡利弊的前提下果断否决一些不合时宜甚至弊大于利的“一票否决”之规定,是形势发展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作为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部门来说,搞好这一工作的前提,是否决“一票否决”的思维模式,更要同提升治理能力结合起来,同自觉约束权力的任性和霸气结合起来,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联系起来。此外还有一个更为现实更为迫切的问题,那就是在对基层单位的考评考核中,如何扩大被服务对象的话语权和评价权?比如对一个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最知根知底的是哪些人?当然是患者和他们的亲属。只有通过科学和周延的制度设计,让医院的服务对象具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评价权,才能引导医院真正面向患者,而不是去看领导部门的脸色行事。

在医院内部,清理绩效考评体系中有关“一票否决”的规定,要同系统清理医院内部的“红头文件”联系起来。

医院内部的“红头文件”应该规范什么?以笔者愚见,它应该规范本单位那些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调整到的领域;应该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如何贯彻上级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指示和决定进行相应的细化;应该对特定条件下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对员工兼有约束性与导向性的规定。反之,在处理与法律的关系上如果叠床架屋如果反客为主如果越俎代庖,那么在损害法律尊严的同时,也很可能使本单位的“红头文件”沦为银样蜡枪头。

解决“打架”问题,亦是清理红头文件的主要任务。由于法律意识的淡漠,有些医院的“红头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医院制定这样那样的“红头文件”,其目的是更好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而不是相反,而违法的“红头文件”则是“人治”理念的文本化,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完全相悖的。

对于需要坚持执行的“一票否决”事项,也有一个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在对医院考核中,将严重医疗事故引入“一票否决”的范围,这无疑有其必要性,但“严重”到什么程度的医疗事故方可列入?这就需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果似是而非、界限模糊,就难免增加操作难度,也会增加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为权力寻租开启一扇大门。

总之,无论对医院本身还是其相关主管部门来说,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来重新审理“一票否决”事项,进而通过清理“红头文件”来促进管理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更好地坚持激励约束机制,是摆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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